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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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军、广东同利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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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原告-孙小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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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军、林福南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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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孙小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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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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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民初5204号孙小军与广东同利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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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5204号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原告- 孙小军 被告- 广东同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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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5204号广东同利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孙小军与广东同利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520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广东同利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至2013年9月26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孙小军查阅,并且在原告孙小军在场的情况下由其聘请的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查阅,上述材料应在被告广东同利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查阅,且查阅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二、被告广东同利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至2013年9月26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孙小军查阅、复制,上述材料应在被告广东同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查阅、复制,且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同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0480072021-09-1016:25:40:498联系人:文静、郭一鸣(2021)粤0106民初5204号孙小军与广东同利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广东同利投资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联系人:文静、郭一鸣电话:020-830067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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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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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小军诉被上诉人肖东明、林福南、原审第三人刘刚、广东同利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市中田新能源有限公司、官健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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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6008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 孙小军 被上诉人- 肖东明 林福南 当事人- 清远市中田新能源有限公司 广东同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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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6008号广东同利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孙小军诉被上诉人肖东明、林福南、原审第三人刘刚、广东同利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市中田新能源有限公司、官健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民终6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126元,由上诉人孙小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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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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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军与林福南、肖东明、刘刚、广东同利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市中田新能源有限公司、官健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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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6008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 孙小军 被上诉人- 林福南 肖东明 刘刚 广东同利投资有限公司 清远市中田新能源有限公司 官健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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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6008号广东同利投资有限公司、官健军:孙小军与林福南、肖东明、刘刚、广东同利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市中田新能源有限公司、官健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孙小军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32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14时15分-15时30分在第76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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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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