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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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峨环罚字〔2020〕2号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峨山分局 |
你公司的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你公司的行为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公司的行为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但此违法行为发生在2016年下半年,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超出了法定2年的追诉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你公司的行为四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四项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修复污染治理设施后方能进行生产。2.责令你公司三个月内办理完成年产4000万块页岩多孔砖、空心砖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手续。3.责令你公司三个月内办理完成峨山县甸中页岩矿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手续。4.对违法行为三不给予行政处罚。5.合并处罚款伍拾万元整(¥:5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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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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