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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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浩信息管理咨询(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点筹互联网农业控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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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470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昌浩信息管理咨询(深圳)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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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0-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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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点筹互联网农业控股有限公司、昌浩信息管理咨询(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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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713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点筹互联网农业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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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6 | 2020-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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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点筹互联网农业控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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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570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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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0-12 | 2019-11-23 |
4 |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点筹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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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0749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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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4-24 | 2019-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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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磊与瑞昌市为民蔬菜专业合作社、吴远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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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86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杨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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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9-10 | 2020-06-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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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470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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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470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昌浩信息管理咨询(深圳)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点筹互联网农业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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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4705号深圳点筹互联网农业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昌浩信息管理咨询(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936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47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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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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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8646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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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86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点筹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台前县群英木耳种植专业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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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05民初18646号丁连师:本院受理原告张晓玲诉被告台前县群英木耳种植专业合作社、被告丁连师、第三人深圳前海点筹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17)粤0305民初1864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张晓玲与被告台前县群英木耳种植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原告的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连师对此提供了担保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和举证,视为其放弃举证权与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台前县群英木耳种植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晓玲偿还借款156521.94元及违约金(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二、被告丁连师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55.66元,由被告台前县群英木耳种植专业合作、丁连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南山法院联系人:张子琴联系电话:86608443邮寄地址:南山区玉泉路26号南山法院速裁庭813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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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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