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世方

    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08室Y区3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49
    • 送达公告 26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辽0106民初62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贾丽丽 被告- 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勇涛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G03 2019-10-24
    2 (2016)苏0116民初字482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陈有兵 被告- 仰长宏 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脚手架搭设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G25 2017-05-18

    失信被执行人49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浙0903执993号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22 详情
    2 (2021)浙0903执992号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21 详情
    3 (2021)浙0903执991号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21 详情
    4 (2021)浙0903执990号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21 详情
    5 (2021)浙0903执989号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21 详情
    6 (2021)浙0903执988号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21 详情
    7 (2021)浙0903执987号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21 详情
    8 (2021)浙0903执986号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21 详情
    9 (2021)浙0903执983号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21 详情
    10 (2021)浙0903执982号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21 详情

    送达公告2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0)沪0117民初823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北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盛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0)沪0117民初8238号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北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盛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0117民初8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7日 收起

    ... 展开
    2021-07-27
    2

    (2020)浙0110民初19581号 收起

    ... 展开
    (2020)浙0110民初1958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刘洪龙 被告- 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9581号杭州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洪龙诉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1958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21-07-23
    3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荣惠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荣惠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 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荣惠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荣惠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沪01民终4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变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195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5,385,695.69元;二、变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195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以未付工程款15,385,695.69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变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1958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驳回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26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627元,由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2021-05-25
    4

    (2021)粤0606民初1141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606民初114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拓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市仕景铭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拓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仕景铭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改期开庭通知书:原定于2021年5月7日上午9:00开庭,因工作原因,现开庭时间变更为2021年7月16日上午9:00,开庭地点为顺德区法院第十一审判庭。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严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锦兆、余雄才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陈建豪担任记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收起

    ... 展开
    2021-05-06
    5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0)沪0117民初823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北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盛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0)沪0117民初8238号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北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盛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1年6月28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8日 收起

    ... 展开
    2021-04-28
    6

    (2020)浙0110民初19581号 收起

    ... 展开
    (2020)浙0110民初1958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刘洪龙 被告- 杭州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9581号杭州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洪龙诉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本院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2021-03-20
    7

    (2020)粤0606民初23092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606民初2309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判决:一、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3434.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70755.2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97009.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5669.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54元,财产保全费2920.18元,合共11420.7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收起

    ... 展开
    2021-02-03
    8

    (2020)粤0606民初23088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606民初2308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判决:一、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47037.3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21287.21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669312.5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56437.5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36.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3536.1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收起

    ... 展开
    2021-02-03
    9

    (2021)粤0606民初1141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606民初114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拓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市仕景铭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拓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仕景铭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工程余款659246.56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190641.47元(以523923.87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7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35%的四倍计算为33173.11元;以659246.56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35%的四倍计算为32819.49元;以659246.56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建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15.4%计算,暂计至2020年11月4日为124648.87元,2020年11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另算)。合计为849888.03元;二、判令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40000元;以上合计为889888.03元;三、判令被告佛山市仕景铭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由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严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锦兆、余雄才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陈建豪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21年5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2021-01-28
    10

    (2020)浙0683民初3219号原告中油佳汇防水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网络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浙0683民初32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中油佳汇防水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油佳汇防水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中油佳汇防水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48407.38元及该款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中油佳汇防水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中油佳汇防水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10309804,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 展开
    2020-11-25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