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东莞市维源园林有限公司与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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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968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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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0-10-20 |
| 2 |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裴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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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695号之一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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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7-10 | 2018-12-29 |
| 3 |
郑太明、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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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4064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郑太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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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12-09 00:00:00 | 2018-01-08 |
| 4 |
徐德榜、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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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4063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徐德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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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12-09 | 2018-01-08 |
| 5 |
向文辉与和记黄埔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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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11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向文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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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9-18 | 2017-10-23 |
| 6 |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香权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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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84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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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8-29 | 2017-11-06 |
| 7 |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周建庵、王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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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84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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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7-28 | 2017-08-09 |
| 8 |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裴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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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87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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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6-21 | 2017-10-17 |
| 9 |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叶玉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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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106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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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2-17 | 2017-06-15 |
| 10 |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王志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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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82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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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2-16 | 2017-06-29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8)京0102民初22137号 | - |
原告- 舒锐 被告- 戴佳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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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 2 | (2016)冀民申字第906号 | - |
再审申请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 再审被申请人- 石家庄讯业金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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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 3 | (2018)闽06破申3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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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 4 | (2018)苏1181民初53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万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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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 5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公司 被告- 王成松 王红玉 王彦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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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 6 | (2010)临民一终字第618号 | - |
原告- 丁连和 被告- 宁永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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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 7 | (2017)粤0114民初164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朝晖 被告- 黄荔 黄达嘉 曾秀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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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 8 | (2017)京03民初3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北京恒晟达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卫东 北京密云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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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 9 | (2018)云0621民初6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永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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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 10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孙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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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粤1972执2695号公告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裴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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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69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裴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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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695号公告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裴勇)更新时间:2018-03-21已浏览:95文章来源:原创(2018)粤1972执2695号裴勇:申请执行人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裴勇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972民初108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物业管理费22024.57元、水费189.75元、电费8.4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已经送达。自动履行期为公告期满后三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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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1 |
| 2 |
(2017)粤1972民初7844号之三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彭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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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84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王本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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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844号之三彭雨(公民身份号码为51050219870413****):本院受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你与王本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7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你与王本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23520元,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电费2054.9元,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期间电费211.75元,合计26985.04元;二、限你与王本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上述物业管理费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应分额分段计算,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每月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分别以1470元/月为本金,分别从次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各月的违约金以本金1470元为限);三、驳回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你与王本君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74元(原告已预交),由你与王本君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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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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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844号之二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王本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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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84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彭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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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844号之二王本君(公民身份号码为51052119721004****):本院受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你与彭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7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你与彭雨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23520元,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电费2054.9元,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期间电费211.75元,合计26985.04元;二、限你与彭雨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上述物业管理费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应分额分段计算,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每月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分别以1470元/月为本金,分别从次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各月的违约金以本金1470元为限);三、驳回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你与彭雨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74元(原告已预交),由你与彭雨承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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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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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844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王本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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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84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彭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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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844号王本君(公民身份号码为51052119721004****):本院受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你与彭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原告诉称,原告系案涉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受东莞冠亚环岗湖商住区建造有限公司(下称冠亚公司)的委托,自2010年7月15日起一直为案涉物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你与彭雨于2014年1月17日从一手业主处受让了东莞市厚街镇湖景路海逸豪庭倚湖名居海逸径2号K02单位(下称案涉物业),成为案涉物业的业主。根据原告和冠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约定按每月人民币5元/平方米的标准,在每月1日缴纳当月的物业管理费,在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上述费用时,原告有权按照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万分之二标准计收违约金。自2015年12月至年2017月4日期间,你与彭雨就无正当理由拖欠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原告代缴的水费及电费,以及前述费用的违约金。期间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你与彭雨一直拒绝支付。并提供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补充协议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你与彭雨支付原告自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3520元;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拖欠的电费2054.9元;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期间拖欠的水费211.75元,上述欠费的违约金(自上述欠费逾期第二个月起,按每天万分之二计至付清之日,暂计至2017年4月30日止为1198.39元);上述欠款共计26985.04元。2、你与彭雨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7年11月8日9时30分在厚街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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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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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6026号之一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叶玉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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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602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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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6026号之一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叶玉敏)更新时间:2017-07-19已浏览:326文章来源:原创(2017)粤1972执6026号之一叶玉敏:申请执行人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叶玉敏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亦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限制消费令》,特令你自本令作出之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止,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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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8 |
| 6 |
(2017)粤1972执6026号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叶玉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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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6026号 | - |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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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6026号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叶玉敏)更新时间:2017-07-19已浏览:334文章来源:原创(2017)粤1972执6026号叶玉敏:申请执行人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972民初110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5578.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利息。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已经送达。自动履行期为公告期满后三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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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8 |
| 7 |
(2016)粤1972民初10878号之二公告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裴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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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87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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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878号之二裴勇(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519780422****):本院受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1972民初10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限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22024.57元;二、限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水费189.75元、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电费8.42元;三、限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上述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的逾期利息(利息暂计至2016年8月31日为817.52元,自2016年9月1日起,以22222.74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376元,由你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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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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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878号之一送达补充证据及开庭传票[裴勇(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51978042XXX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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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87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裴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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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878号之一裴勇(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51978042XXXX):本院受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裴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补充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欠款明细表、电表抄表单、电费发票、东莞市电价价目表、水表抄表单、水费发票、月结单、水电收费明细表、证明等。本案定于2017年5月23日15时0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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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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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1825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王志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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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182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王志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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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1825号之一王志斌(公民身份号码为44190019890326XXXX):本院受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王志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1972民初118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诉讼费168元,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承担(已预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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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2 |
| 10 |
(2016)粤1972民初11066号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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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106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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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1066号之一叶玉敏(44190019780201XXXX):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1972民初11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限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2014年11月1日至2016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24272.6元;二、限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2015年8月至2015年9月水费77元、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电费1229.3元;三、限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上述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的逾期利息(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30日为1448.05元,自2016年7月1日起,以25578.9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你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76元,由你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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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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