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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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张烨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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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民终1077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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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23 |
2 |
刘金英、刘雪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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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221民初195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刘金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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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08 |
3 |
康群英与张育豪、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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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321民初172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康群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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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22 |
4 |
程业权与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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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482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程业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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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8-05 |
5 |
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海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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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1民辖终280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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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4-30 |
6 |
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同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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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3619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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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6-02 |
7 |
杨保成与钱志鹏、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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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902民初390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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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30 |
8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黄领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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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921民初860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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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县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9-14 |
9 |
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原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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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91民初7804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当事人-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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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4-13 | 2021-04-15 |
10 |
周小四与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吴梦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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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04民初162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周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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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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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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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G30 | 2020-10-13 |
2 | (2020)苏0902民初390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杨保成 被告- 钱志鹏 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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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G95 | 2020-09-24 |
3 | (2019)苏0115民初1611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刘超 被告- 展桂花 韩伟 郑宇 南京卢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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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G04 | 2020-09-22 |
4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刘超 被告- 展桂花 韩伟 郑宇 南京卢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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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G114 | 2020-05-12 |
5 | (2019)苏0591民初2692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被告- 王立禾 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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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G73 | 2019-11-10 |
6 | -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被告- 王立禾 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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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G43 | 2019-07-02 |
7 | -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海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伍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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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56 | 2018-08-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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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91民初10137号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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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10137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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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10137号李伟:原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91民初10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道路隔离护栏毁损赔偿款10066元以及施救费266元;二、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22310.75元;三、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停运损失3000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83元,由原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83元,被告李伟负担800元(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先缴纳,本院不作退回;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担之数迳付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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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2 |
(2021)粤0391执319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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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10132号 | - |
原告- 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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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剑深: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10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31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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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3 |
(2021)粤0391执307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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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4089号 | - |
原告- 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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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4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30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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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4 |
(2020)粤0391民初15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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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1578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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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1578号谌玉佳:原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谌玉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谌玉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人民币35168元;二、被告谌玉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车辆停运损失费人民币27000元;三、被告谌玉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车辆贬值违约金损失人民币24624.6元;四、被告谌玉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处理涉案车辆川A9P82K于2018年3月31日至2018年4月3日期间的违章事项;五、驳回原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求计算为人民币4324.64元,由原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465.05元,被告谌玉佳负担人民币1859.59元。原告预交受理费人民币4435.78元,其多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111.14元,本院退回原告。被告谌玉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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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5 |
(2021)粤0391执26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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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312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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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子龙: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26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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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6 |
(2021)粤0391执22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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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517号 | - |
当事人- 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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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良: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22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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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7 |
(2021)粤0391执19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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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1975号 | - |
原告- 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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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975号梁毅庭: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361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9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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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8 |
(2021)粤0391民初23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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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2366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蒋天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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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民初2366号蒋天驰:原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天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236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车牌号苏A6Y2W0的标致汽车,并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73416元(暂计至2020年12月15日,此后车辆占有使用费按照96元/天计算至车辆实际返还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延迟还车违约金22024.8元(暂计至2020年12月15日,此后延迟还车违约金按照逾期车辆占有使用费的30%计算至车辆实际返还之日);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第1-2项诉讼请求合计:95440.8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6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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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9 |
(2021)粤0391民初236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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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2367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谢世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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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民初2367号谢世纪:原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世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236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车牌号苏A08GH7的大众帕萨特汽车,并支付车辆租金2438元及占有使用费162759元(暂计至2020年12月15日,此后车辆占有使用费按照227元/天计算至车辆实际返还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延迟还车违约金48827.7元(暂计至2020年12月15日,此后延迟还车违约金按照逾期车辆占有使用费的30%计算至车辆实际返还之日);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第1-2项诉讼请求合计:214024.7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6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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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10 |
(2021)粤0391民初236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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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2361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程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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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民初2361号程凯:原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236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车牌号为鄂A071NJ的观致3型汽车;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53952.9元,此金额暂计至2020年10月15日,后续车辆占有使用费按照120.7元/天,计算至车辆实际返还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超期违约金16185.87元,此金额暂计至2020年10月15日,后续违约金按照车辆占有使用费的30%计算至车辆实际返还之日;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2至3项诉讼请求合计70138.77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6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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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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