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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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营口兴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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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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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口利达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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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营口利达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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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营口利达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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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营口利达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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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营口利达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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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营口利达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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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营口利达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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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营口利达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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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营口利达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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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营口利达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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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马树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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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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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牛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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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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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刘冬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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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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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琴达木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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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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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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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辽0803民初255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五矿建设(营口)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陈思行 梁可 第三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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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G86 | 2020-01-12 |
2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被告-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华实业有限公司 营口金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禾实业有限公司 张凤荣 朱玉祥 朱廷芳 于英华 孙忠奎 林丽 张居正 乔艳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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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7 | 2019-11-26 |
3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被告- 辽宁恒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营口大东北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杨永禄 陆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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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7 | 2019-11-26 |
4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被告-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佳运经贸有限公司 营口金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禾实业有限公司 张凤荣 朱玉祥 朱廷芳 于英华 于学明 鲍子明 张丙东 王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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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8 | 2019-11-26 |
5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被告- 营口华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安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恒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大东北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杨永禄 陆静 杨立君 孙玉喜 刘美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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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7 | 2019-11-26 |
6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被告-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禾实业有限公司 营口金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张凤荣 朱玉祥 朱廷芳 于英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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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8 | 2019-11-26 |
7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被告- 营口大东北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辽宁恒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杨永禄 陆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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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7 | 2019-11-26 |
8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被告-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辽宁恒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大东北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杨永禄 陆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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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7 | 2019-11-26 |
9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被告- 营口金顺粮油有限公司 营口金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禾实业有限公司 张凤荣 朱玉祥 朱廷芳 于英华 王春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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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7 | 2019-11-26 |
10 | (2018)辽0802财保2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被告- 顾海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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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G14 | 2019-08-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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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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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801民调3323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被告- 孙亚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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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要点为要求判令原告对《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判令孙亚男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276999.28元(暂计至2020年12月7日,剩余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判令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禾实业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孙亚男、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因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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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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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801民调33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被告- 孙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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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要点为要求判令原告对《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判令孙宇、常宏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578335.59元(暂计至2020年12月7日,剩余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判令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禾实业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孙宇、常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因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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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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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民初0801民调333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被告- 王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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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要点为要求判令原告对《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判令王卫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276999.28元(暂计至2020年12月7日,剩余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判令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禾实业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王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因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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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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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辽0802执7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被告- 庞胜男 牟娜 李慧 宋殿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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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辽0802执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财产申报表。现责令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按照(2020)辽0802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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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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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辽0802执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被告- 任雪 李娟 臧佳宾 刘成芳 李刚 黄亚刚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基实业有限公司 营口鸿申果业有限公司 金广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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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辽0802执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财产申报表。现责令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按照(2020)辽0802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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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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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801民调33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被告- 唐金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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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要点为要求判令原告对《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判令唐金龙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211782.44元(暂计至2020年12月7日,剩余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判令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禾实业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唐金龙、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因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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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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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801民调33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被告- 唐利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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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要点为要求判令原告对《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判令唐利军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284189.68元(暂计至2020年12月7日,剩余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判令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禾实业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唐利军、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因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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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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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801民调33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被告- 孙碧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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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要点为要求判令原告对《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判令孙碧莹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272502.35元(暂计至2020年12月7日,剩余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判令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禾实业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孙碧莹、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因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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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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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801民调3329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被告- 王洪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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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要点为要求判令原告对《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判令王洪宇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355762.61元(暂计至2020年12月7日,剩余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判令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禾实业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王洪宇、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因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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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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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801民调33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被告- 王立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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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要点为要求判令原告对《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判令王玉峰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208826.07元(暂计至2020年12月7日,剩余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判令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禾实业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王玉峰、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因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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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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