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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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林立如、朱婉飘、周华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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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44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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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0-12-04 |
2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中山市广盛行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坚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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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50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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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4-10 | 2019-04-29 |
3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中山市广盛行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坚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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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5083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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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6-22 | 2019-04-29 |
4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中山市广盛行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坚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曹亚宁,朱婉飘,周华东,林立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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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5083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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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5-08 | 2019-06-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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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执保2909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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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29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广盛行贸易有限公司 中山市坚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朱婉飘 林立如 周华东 曹亚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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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市广盛行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坚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曹亚宁、朱婉飘、周华东、林立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8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2909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广盛行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坚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曹亚宁、朱婉飘、周华东、林立如名下价值相当于63896926.5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详见协助执行材料)。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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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2 |
(2021)粤2071民初1835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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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8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周华东 朱婉飘 中山市坚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中山市广盛行贸易有限公司 曹亚宁 林立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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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曹亚宁、朱婉飘、周华东、中山市坚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林立如、中山市广盛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陈伟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宏娜,曹彩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胡凌雪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5月13日下午15时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本金48,998,480.56元及利息共63,896,926.55元(暂计至2020年9月15日,其中罚息13,063,811.55元、复利1,834,634.44元,2020年9月1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被告一与第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2.原告对被告二提供的位于中山市沙溪镇沙溪南路83号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在本案《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4.被告二、三、四、五、六均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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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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