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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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泽川、庄露露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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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财保6001号 | - |
申请人-陈泽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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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2-09 | 2019-12-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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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民初4600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易华龙 被告- 喜释烘培(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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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32 | 2020-06-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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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6058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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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6058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小元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喜释烘培(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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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60582号喜释烘培(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小元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喜释烘培(深圳)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4民初6058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合计人民币158077.47元、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06.67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水、电费人民币13401.4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暂计人民币103731元(按约定滞纳金比例计算,应自应付之日起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12月7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9000元(按合同约定当期月租金与当期月物业管理费之和一倍计算)。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共计:294716.5元,大写:贰拾玖万肆仟柒佰壹拾陆元伍角。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07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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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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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6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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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600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易华龙 被告- 喜释烘培(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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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释烘培(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易华龙诉被告喜释烘培(深圳)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喜释烘培(深圳)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易华龙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189,956.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4元、诉讼保全费1518.65元,由被告喜释烘培(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原告易华龙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5812.65元,逾期未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该公告于2020年9月10日登于本院网站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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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3 |
(2019)粤0304民初4911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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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911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喜释烘培(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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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49118号喜释烘培(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少琴诉被告喜释烘培(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19)粤0304民初49118号民事判决书。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2019)粤0304民初49118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喜释烘培(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少琴退还加盟保证金7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0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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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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