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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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亿信宏纸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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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财保1759号 | 保险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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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8-15 |
| 2 |
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图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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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11067号之五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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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08 |
| 3 |
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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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1783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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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1-05 |
| 4 |
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深某、深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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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执保1716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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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5-27 | 2020-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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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群晖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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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16658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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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4-08 | 2020-04-27 |
| 6 |
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爱嘉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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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财保50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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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3-27 | 2020-07-24 |
| 7 |
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深某、深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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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执保375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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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2-28 | 2020-11-16 |
| 8 |
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鑫宝房地产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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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财保176号 | 保险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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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1-17 | 2020-08-07 |
| 9 |
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大米印(广州)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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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财保6104号 | - |
申请人-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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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19-12-30 |
| 10 |
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启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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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1512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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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1-26 | 2019-12-04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303执1106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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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110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广图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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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执11067号深圳市广图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2523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执110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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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 2 |
(2019)粤0304民初290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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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90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兴兆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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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29055号李宏、杨本东、深圳市宏兴兆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10月18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宏兴兆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货款人民币170685.52元;二、请求判令深圳市宏兴兆贸易有限公司逾期货款自逾期之日起按万分之五每日加计违约金直至实际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3月4日为人民币37983.71;三、请求判令被告李宏、杨本东对被告深圳市宏兴兆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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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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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9055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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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90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宏兴兆贸易有限公司 杨本东 李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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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29055号之二深圳市宏兴兆贸易有限公司、杨本东、李宏: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宏兴兆贸易有限公司、杨本东、李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宏兴兆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0685.52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3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杨本东、李宏对被告深圳市宏兴兆贸易有限公司被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30.0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30.04元,由被告宏兴兆公司负担4300元,被告杨本东、李宏对被告宏兴兆公司应负担之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并粘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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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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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恢160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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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恢16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刘卫宗 东莞市广宇印刷有限公司 骆喜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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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恢1600号东莞市广宇印刷有限公司、刘卫宗、骆喜平: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执104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恢16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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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 5 |
(2019)粤0304民初4806号之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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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806号之三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赖晓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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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806号之三赖晓燕: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晓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1762.6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9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赖晓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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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8 |
| 6 |
(2019)粤0304民初4806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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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806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赖晓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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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806号之二赖晓燕: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变更人民陪审员通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内容如下:因另有工作安排,本案原人民陪审员徐鲁峰现变更为人民陪审员曲艳林。你方如有异议,应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并粘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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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
| 7 |
(2019)粤0304民初48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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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8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赖晓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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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806号赖晓燕: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6月4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1762.66元(大写;壹拾万壹仟柒佰陆拾贰圆陆角陆分);二、请求判令被告自逾期之日起按千分之一每日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7月30日为人民币3052.88元(大写:叁仟零伍拾贰圆捌角捌分);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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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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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3827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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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元纳胜贸易有限公司 李聂子敬 聂小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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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38273号之一深圳市元纳胜贸易有限公司、李聂子敬: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与聂小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4民初3827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元纳胜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2505.6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8月30日为21118.28元,此后以652505.6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聂小剑、李聂子敬对被告深圳市元纳胜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清偿后,可按实际清偿的金额向被告深圳市元纳胜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36元、保全费3888元,合计1442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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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
| 9 |
(2016)粤0304民初22462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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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24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元纳胜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聂小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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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2462号之二深圳市元纳胜贸易有限公司、李聂子敬: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聂小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304民初224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582元、财产保全费3911元(均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91元,收取财产保全费3911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八月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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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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