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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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建建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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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203执11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建建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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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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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泽洪、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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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13民初599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罗泽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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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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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众泰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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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203执保76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株洲众泰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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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8 |
4 |
陶建武、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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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203执2263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陶建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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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2021-09-06 | 2021-09-29 |
5 |
陶建武、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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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203执2263号 | - |
申请执行人-陶建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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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29 |
6 |
湖南联振供应链有限公司、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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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203执保7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湖南联振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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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28 |
7 |
贵州众鑫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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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203财保190号 | - |
申请人-贵州众鑫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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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15 |
8 |
株洲市浩龙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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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203执16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浩龙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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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8-12 |
9 |
申请人株洲青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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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203执保6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株洲青云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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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7-30 |
10 |
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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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211民初32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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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2021-07-07 | 2021-08-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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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湘民终57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彭玲光 五矿二十三冶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湖南建设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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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G45 | 2016-12-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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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执7005号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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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700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梅润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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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7005号深圳市梅润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7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70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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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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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贵中、胡正标、付小平诉被告杨玉保、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倪永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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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81民初395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付小平 张贵中 胡正标 被告- 杨玉保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倪永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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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杨玉保:本院受理原告张贵中、胡正标、付小平与你及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倪永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781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张贵中、胡正标、付小平于2015年4月30日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承包协议书》无效;二、驳回原告张贵中、胡正标、付小平、要求解除与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承包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三、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原告张贵中、朱焱宏、胡正标、付小平工程履约保证金1500000元;四、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对所占用原告张贵中、胡正标、付小平的1500000元资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张贵中、胡正标、付小平支付自2015年6月3日起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经济损失;五、驳回原告张贵中、胡正标、付小平要求被告倪永生、杨玉保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张贵中、胡正标、付小平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注:杨玉保,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系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二○一九年四月十七日承办法官:许基福联系电话:0797-2520133、2532016、25329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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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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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贵中、胡正标、付小平与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倪永生、杨玉保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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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81民初395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杨玉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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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杨玉保: 本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的原告张贵中、胡正标、付小平与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倪永生、杨玉保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8)赣0781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本院受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因你目前已搬离原址,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经办人员:许基福(电话:18179792396) 朱正元(电话:18679709192) 二○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附:杨玉保,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66号1栋1单元503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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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
4 |
原告张贵中、胡正标、付小平与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倪永生、杨玉保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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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81民初395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付小平 张贵中 胡正标 被告-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倪永生 杨玉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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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杨玉保:本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的原告张贵中、胡正标、付小平与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倪永生、杨玉保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8)赣0781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本院受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因你目前已搬离原址,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经办人员:许基福(电话:18179792396)朱正元(电话:18679709192)二○一九年四月十一日附:杨玉保,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66号1栋1单元503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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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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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纪文诉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黄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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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502民初126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纪文 被告-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黄文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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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黄文:本院受理原告王纪文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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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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