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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远航建筑

    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山北路233号居住主题公园130#楼二层07#店面
    • 简介:-
    • 法律诉讼 83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13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8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伟军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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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伟军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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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上海伟军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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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伟军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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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朱登林、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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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朱登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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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朱登林、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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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朱登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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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匡峰、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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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匡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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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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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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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呈贡佳兴建材租赁站与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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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呈贡佳兴建材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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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包中川、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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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包中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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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上海伟军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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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伟军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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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上海伟军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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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伟军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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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豫0108民初552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被告- 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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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G87 2020-11-15
    2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包中川 被告- 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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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G40 2020-06-16
    3 (2018)闽0203民初1500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潘立英 被告- 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蒲军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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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G66 2018-12-20

    失信被执行人1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云0114执2130号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24 详情
    2 (2021)云0114执2129号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24 详情
    3 (2021)云0114执2127号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24 详情
    4 (2021)豫0702执557号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2-19 详情
    5 (2020)渝0106执4658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8-10 详情
    6 (2020)黔2301执2594号 兴义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5-20 详情
    7 (2020)川1781执437号 万源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15 详情
    8 (2020)云0114执746号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07 详情
    9 (2020)豫0104执恢85号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1-08 详情
    10 (2019)豫0104执恢1111号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5-24 详情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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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2民初1168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刘文广 被告- 李小平 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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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广诉被告李小平、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文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二与原告于2019年9月13日签订的《山海城邦马街摩尔城(一期)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解除;2、被告一、二支付原告剩余劳务费2200870元,并判令被告一、二自2021年2月2日起至付清前述款项之日按照年利息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2021年5月21日为:39982.47元),小计:2240852.47元;3、被告三、四在未付被告二工程款范围内对前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支付义务;4、本案原告维权产生的诉讼费用、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四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共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届满后的2021年11月16日下午14点10分在本院第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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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0
    2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兴华涂料经营部诉被告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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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11民初107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市官渡区兴华涂料经营部 被告- 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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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民初10764号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兴华涂料经营部诉被告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兴华涂料经营部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兴华涂料经营部撤回起诉。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云0111民初10764号民事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板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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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6
    3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兴华涂料经营部诉被告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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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11民初107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市官渡区兴华涂料经营部 被告- 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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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民初10764号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兴华涂料经营部诉被告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油漆款30900元,并自2018年8月11日起每月按2%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直至款项结清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将依法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另,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9年12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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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2
    4

    (2019)川1902民初4257号原告高山越与被告蒲军胜、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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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902民初425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高山越 被告- 蒲军胜 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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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902民初4257号原告高山越与被告蒲军胜、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蒲军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按《还款协议》的约定支付借款利息;2、判令被告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开庭审理前。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09:30分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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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3
    5

    (2018)川1324民初3266号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刘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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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324民初3266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 邓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刘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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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4民初3266号案件原告邓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1324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51,693.41元及利息(利息以51,693.41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标准进行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6元,由原告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54元,被告刘鹏承担109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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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2
    6

    (2018)川1324民初3266号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刘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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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324民初3266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 邓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刘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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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4民初3266号案件原告邓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1324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51,693.41元及利息(利息以51,693.41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标准进行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6元,由原告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54元,被告刘鹏承担109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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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9
    7

    (2018)川1324民初3266号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刘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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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324民初3266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 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刘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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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4民初3266号原告福建远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多余工资53820元并从2018年3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6日上午9:00时在本院金城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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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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