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永公(江)行罚决字[2021]01159号 | 永康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2月24日以来,位于永康市江南街道表面精饰整合区滨河路6号浙江粤卓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雇佣一名员工胡某某在公司内上班,该单位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信息上报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并责令立即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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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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