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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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与深圳华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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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055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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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8-11 |
2 |
深圳华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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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124执异27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深圳华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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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1-13 |
3 |
深圳华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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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124执异32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深圳华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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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1-13 |
4 |
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南银河沙场与深圳华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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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7184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南银河沙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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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05-20 |
5 |
深圳华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银豪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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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9169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再审申请人-深圳华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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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20-01-14 |
6 |
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南银河沙场、深圳市弘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华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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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962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深圳华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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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11-21 | 2020-01-02 |
7 |
(2019)湘11执复59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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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执复5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何顺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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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6 | 2019-09-19 |
8 |
深圳华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张志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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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恢488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华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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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7-25 | 2019-12-05 |
9 |
李锦波与深圳华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弘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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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8民初675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李锦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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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18-05-21 | 2020-03-16 |
10 |
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华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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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244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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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3-12 | 2019-01-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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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8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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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民初18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华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弘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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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弘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刘典秋诉被告你方、第三人深圳华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8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弘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典秋货款、机械租金人民币1014500.75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驳回原告刘典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31.4元,由被告深圳市弘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经预交,被告深圳市弘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部分迳付原告刘典秋。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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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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