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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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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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行初15048号 | 无 |
原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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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4-29 | 2021-08-04 |
2 |
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魏铮、邓勇、王小青等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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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7866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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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30 |
3 |
魏铮、邓勇、王小青等与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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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784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杨峰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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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0-29 |
4 |
欧阳健辉与黎大立、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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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14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欧阳健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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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12-30 |
5 |
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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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行初14803号 | 行政裁决 |
原告-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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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04-26 | 2020-08-05 |
6 |
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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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行终8930号 | 无 |
上诉人-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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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1-06 |
7 |
黎大立与欧阳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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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24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黎大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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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1-18 | 2020-10-10 |
8 |
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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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行初7038号 | 行政裁决 |
原告-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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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9-10-24 | 2020-02-10 |
9 |
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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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行初7036号 | 行政裁决 |
原告-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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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9-10-24 | 2020-02-10 |
10 |
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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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行初2363号 | 其他 |
原告-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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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9-07-26 | 2020-01-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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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18粤4360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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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43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益源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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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4360号成都市益源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益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2018)粤2072民初4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市益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0446元及违约金220446元;二、被告成都市益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18000元;三、驳回原告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超出上述第一、二项判项范围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4元,由被告成都市益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成都市益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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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4 |
2 |
公告18粤4361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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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43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嘉益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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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4361号成都市嘉益欣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嘉益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2018)粤2072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市嘉益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0965.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成都市嘉益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预付进场费63793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进场费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超出上述第一、二项判项范围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72元,由原告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4元,由被告成都市嘉益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678元(被告成都市嘉益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15678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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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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