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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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中建钣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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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987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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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3-22 |
2 |
王鲜花、诸建荣、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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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执3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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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18 | 2021-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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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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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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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3-01 |
4 |
蒋友集、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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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财保50号 | - |
申请人-蒋友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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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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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吉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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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54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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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2-07 |
6 |
绍兴适能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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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执20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适能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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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18 |
7 |
绍兴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蒋友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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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77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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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0-22 |
8 |
阮国建与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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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3978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阮国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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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08-27 |
9 |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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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21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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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0-08-18 |
10 |
绍兴适能贸易有限公司与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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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5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适能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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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3-03 | 2020-03-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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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602民初9878号送达判决书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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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987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中建钣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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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中建钣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中建钣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9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解除原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中建钣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绍兴市中建钣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2月8日止的租金19450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三、被告绍兴市中建钣金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腾退案涉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不动产,恢复其原状,并支付原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自2021年2月9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年租金814400元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9186元,由原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其中124元,由被告绍兴市中建钣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中19062元,由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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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2 |
(2020)浙0602民初9878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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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987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中建钣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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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中建钣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中建钣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987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2018年8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1588080元,要求支付至合同解除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电费3546.3元,支付物业费6786.67元;(第2、3项诉讼请求暂合计1598412.97元)4、请求判令被告腾退房屋,恢复原状,并支付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皋埠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张海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海波、人民陪审员倪其军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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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3 |
(2018)浙0602民初6963号原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柯桥聚喜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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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6963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柯桥聚喜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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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602民初6963号绍兴柯桥聚喜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6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绍兴柯桥聚喜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加工费30422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6元,由原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745元;被告绍兴柯桥聚喜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561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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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
4 |
(2018)浙0602民初6963号原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柯桥聚喜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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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6963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柯桥聚喜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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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柯桥聚喜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6963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立即支付加工费60249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3日下午3:00在本院皋埠人民法庭第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蒋震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鲁云根、孙云琴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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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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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373原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珂琪、许明霞、冯兴泉追偿权纠纷案判决书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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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37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被告- 冯珂琪 许明霞 冯兴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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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602民初373号冯珂琪(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86****5016)、许明霞(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81****1520)、冯兴泉(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2****4236):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冯珂琪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0667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其中以其中以53335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其余533350元自2015年7月1日起,均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冯兴泉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人民币1066700元,并赔付利息损失(其中以其中以53335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其余533350元自2015年7月1日起,均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400元,由被告冯珂琪、冯兴泉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4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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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 |
6 |
(2018)浙0602民初370原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巧玉、许明霞、冯珂琪、冯兴泉追偿权纠纷案判决书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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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37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被告- 汪巧玉 许明霞 冯珂琪 冯兴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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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602民初370号许明霞(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81****1520)、冯珂琪(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86****5016)、冯兴泉(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2****4236):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巧玉、许明霞、冯珂琪、冯兴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冯兴泉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人民币1066700元,并赔付利息损失(其中以53335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其余533350元自2015年7月1日起,均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400元,由被告冯兴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4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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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 |
7 |
(2018)浙0602民初370号原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巧玉、许明霞、冯珂琪、冯兴泉追偿权纠纷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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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37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被告- 许明霞 冯珂琪 冯兴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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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602民初370号许明霞(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81****1520)、冯珂琪(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86****5016)、冯兴泉(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2****4236):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370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汪巧玉向原告偿还人民币1066700元,并赔偿自2014年7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许明霞、冯珂琪对被告汪巧玉的上述债务在被告汪巧玉不能清偿范围内向原告各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被告冯兴泉对被告汪巧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2日下午2:30在本院第28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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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8 |
8 |
(2018)浙0602民初373号原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明霞、冯珂琪、冯兴泉追偿权纠纷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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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37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被告- 冯珂琪 许明霞 冯兴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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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602民初373号冯珂琪(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86****5016)、许明霞(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81****1520)、冯兴泉(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2****4236):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373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冯珂琪向原告偿还人民币1066700元,并赔偿自2014年7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许明霞对被告冯珂琪的上述债务在被告冯珂琪不能清偿范围内向原告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被告冯兴泉对被告冯珂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2日下午2:50在本院第28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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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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