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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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其彬、方道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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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李其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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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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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被告- 广州锦兴纺织漂染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信畅五金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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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9-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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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6民终555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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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5559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 李其彬 被上诉人- 方道正 佛山市南海信畅五金厂 伦暖坤 广州锦兴纺织漂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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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5559号广州锦兴纺织漂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其彬因与被上诉人方道正、佛山市南海信畅五金厂、伦暖坤、广州锦兴纺织漂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7)粤06民终55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58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58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58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方道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92610.94元予李其彬;四、佛山市南海信畅五金厂、伦暖坤、广州锦兴纺织漂染有限公司应对方道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李其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82.35元,由李其彬负担1064.35元,由方道正、佛山市南海信畅五金厂、伦暖坤、广州锦兴纺织漂染有限公司负担6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7.64元,由李其彬负担670.64元,由方道正、佛山市南海信畅五金厂、伦暖坤、广州锦兴纺织漂染有限公司负担797元。方道正、佛山市南海信畅五金厂、伦暖坤、广州锦兴纺织漂染有限公司负担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在履行本判决所确定义务时径付予李其彬,法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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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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