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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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与浙江绿雀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姚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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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459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李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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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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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仁贤与曹杨福、浙江绿雀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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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2民初279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徐仁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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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06-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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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3民初45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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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459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冬 被告- 浙江绿雀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姚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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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绿雀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姚伟:本院受理原告李冬诉被告浙江绿雀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姚伟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45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姚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冬停运损失2400元、车辆修理费1200元,合计3600元;二、驳回原告李冬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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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2 |
(2020)浙0103民初45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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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459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冬 被告- 浙江绿雀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姚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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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绿雀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姚伟:本院受理原告李冬诉被告浙江绿雀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姚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459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小额程序转简易裁定书、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六天误工费7542元及车辆维修费1200元,合计8742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0日上午10时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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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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