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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二路与白石路交汇处御景东方花园裙楼123(L1-0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至邦实业(深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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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执2065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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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5-14 2021-07-13
    2

    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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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82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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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23 2020-12-29
    3

    深圳市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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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3173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创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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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14 2021-01-07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与深圳市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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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1489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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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12-30 2021-02-03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深圳市欧德福斯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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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146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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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5 2020-09-30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与至邦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大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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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民初61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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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9-06-26 2019-08-02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与深圳市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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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251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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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9-06-17 2020-06-15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粤0303民初61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 被告- 大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至邦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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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20 2019-03-05
    2 (2018)粤0303民初2515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 被告- 深圳市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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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10 2019-02-03
    3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 被告- 深圳市安联通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德福斯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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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57 2018-11-06
    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 被告- 深圳润华江染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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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57 2018-11-06
    5 (2013)深罗法执一字第738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深圳市海天龙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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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G16 2016-11-2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判决(2020)粤03民终82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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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82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 深圳市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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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8223号深圳市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和判决书。裁定内容如下:上诉人深圳市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74元,由上诉人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本公告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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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7
    2

    (2020)粤03民终8223号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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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82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 深圳市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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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8223号深圳市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4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须于2020年9月7日14:30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参加法庭调查,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本公告于2020年7月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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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4
    3

    (2019)粤03民终3173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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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3173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 深圳市创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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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31738号深圳市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25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须于2020年2月12日9:40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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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8
    4

    (2019)粤0303民初6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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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民初61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 被告- 至邦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大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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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邦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与被告至邦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大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至邦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借款期限内的利息49949元以及自1999年5月13日暂计至2018年9月10日的逾期罚息6354900元(自2018年9月11日起,逾期罚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对被告大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34元,由原告负担134元,由被告至邦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77500元。原告已预交的775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至邦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75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至邦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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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1
    5

    (2018)粤0303民初251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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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251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 被告- 深圳市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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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与被告深圳市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创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03民初25159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采取法定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贷款人民币75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65340元、罚息人民币2194500元(罚息计至2019年5月9日,其后的罚息按照每日万分之四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创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深圳市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深圳市创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31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均由两被告连带负担。原告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310元,本院予以退还。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31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600元,由两被告迳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Ο一九年七月十一日该公告于2019年7月11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上。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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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9
    6

    (2019)粤0304民初14890-1489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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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14890-1489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 被告- 深圳尧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银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粤恒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坚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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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14890-14893号深圳尧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粤恒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坚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8月13日0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第一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本公告已于2019年04月18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张贴人:陈紫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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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8
    7

    (2018)粤0303民初231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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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2310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 被告- 深圳市安联通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德福斯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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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安联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德福斯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与被告深圳市安联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德福斯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粤0303民初23108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提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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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4
    8

    (2018)粤0303民初231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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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2310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 被告- 深圳市安联通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德福斯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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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安联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德福斯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与被告深圳市安联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德福斯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粤0303民初23108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3民初23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安联通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550万元、利息225513.75元及罚息(该罚息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自1999年8月2日计至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4636元,由原告负担14636元、被告深圳市安联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0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被告深圳市安联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经预交上述费用,被告被告深圳市安联通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所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未按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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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2
    9

    (2018)粤0303民初231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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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2310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 被告- 深圳润华江染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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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润华江染织有限公司:关于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与被告深圳润华江染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粤0303民初23105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3民初23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润华江染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利息人民币95.04万元及罚息(该罚息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自1999年3月24日计至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1374元,由原告负担11374元、被告负担250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经预交上述费用,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所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未按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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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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