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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诺德

    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20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3

    法律诉讼20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晓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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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10090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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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1-06-02 2021-07-23
    2

    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小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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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10084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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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1-06-02 2021-07-23
    3

    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万仁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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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10088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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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1-06-02 2021-07-23
    4

    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朝虹、深圳市恋滋味烘焙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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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10073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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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1-06-02 2021-07-23
    5

    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彭思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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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10068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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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1-06-02 2021-07-23
    6

    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郑志委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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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10091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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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1-06-02 2021-07-23
    7

    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文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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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10085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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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1-06-02 2021-07-23
    8

    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伟、深圳市励志兴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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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10089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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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1-06-02 2021-07-23
    9

    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冯丽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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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10083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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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1-05-27 2021-07-23
    10

    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惠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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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1288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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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5-24 2021-06-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6执1675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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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执16757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郭遵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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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16757号之一郭遵洁: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29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6执167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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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9
    2

    (2020)粤0304民初5263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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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263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程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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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2637号程华:原告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2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程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66114.82元、利息3548.2元;二、被告程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逾期罚息34417.52元(逾期罚息暂计至2020年6月17日,之后的逾期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61.21元,本院减半收取293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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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7
    3

    (2021)粤0304民初246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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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4616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合源顺实业有限公司 熊焕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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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4616号熊焕亮、深圳市合源顺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熊焕亮、深圳市合源顺实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461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本金87991.75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15.4%/年计算从2019年9月26日至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为12797.91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以上费用暂合计100789.66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08月02日10时30分在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黄芳电话:0755-2198197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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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2
    4

    (2021)粤0304民初2461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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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4619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盛宏泰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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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4619号陈朝胜、深圳市盛宏泰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朝胜、深圳市盛宏泰实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461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本金60857.97元及利息770.3元(年利率15.4%、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利息);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15.4%/年计算从2019年10月30日至全部清偿之日的逾期罚息(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306天为7857.18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以上费用暂合计69485.45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08月02日10时30分在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黄芳电话:0755-2198197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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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2
    5

    (2021)粤0304民初246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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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4622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良菊恒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徐金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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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4622号徐金菊、深圳市良菊恒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金菊、深圳市良菊恒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462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本金97079.89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15.4%/年计算从2019年6月30日至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为17774.25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以上费用暂合计114854.14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3日14时30分在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黄芳电话:0755-2198197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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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2
    6

    (2021)粤0308执异2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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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8执异21号 -

    当事人- 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深圳市隆川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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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执异21号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任图燕: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隆川物流有限公司、任图燕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周显富于2019年12月5日对本院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隆川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粤BFZ832车辆、挂车粤BDW41提出书面异议。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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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2
    7

    (2021)粤0308执异2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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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8执异21号 -

    当事人- 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深圳市隆川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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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执异21号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任图燕: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隆川物流有限公司、任图燕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周显富于2019年12月5日对本院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隆川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粤BFZ832车辆、挂车粤BDW41(以下简称涉案车辆)提出书面异议。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执异21号执行异议申请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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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9
    8

    (2021)粤0304执1289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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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1289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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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12894号郭辉: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267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128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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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2
    9

    (2020)粤0304民初50263号案判决公告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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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026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罗晓燕 陈增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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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0263号之一陈增汕、罗晓燕: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增汕、罗晓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50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增汕、罗晓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77704.14元;二、被告陈增汕、罗晓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477704.1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11月1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46.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6.2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9290.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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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1
    10

    (2021)粤0391执13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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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执130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广州榕易记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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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306号谭秀霞、广州榕易记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1008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3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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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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