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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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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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执106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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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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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文宇工贸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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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5148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昆山文宇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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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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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与GCLSystemIntegrationTechnologyPte.Ltd、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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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民初154号之二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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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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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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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20民初5117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申请人-江苏鑫城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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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0-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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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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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20民初770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申请人-江苏鑫城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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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0-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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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登祥与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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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2408号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原告-朱登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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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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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句容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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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183民初25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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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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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晟与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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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2410号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原告-毛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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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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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炳生与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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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2639号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原告-蔡炳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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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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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玉霞与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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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2406号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原告-张玉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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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4-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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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倪开禄,陶然,朱栋,倪娜,顾晨冬,庞乾骏,崔少梅,谢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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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初667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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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初667号被告倪开禄、陶然、朱栋、倪娜、谢文杰、顾晨冬、庞乾骏、崔少梅:本院审理的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倪开禄、陶然、朱栋、倪娜、谢文杰、顾晨冬、庞乾骏、崔少梅、刘铁龙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对原告所受赔偿款损失、律师费损失共计54,100,571.2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另本院定于2021年6月17日下午14时0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3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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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2 |
送达裁判文书——倪开禄,陶然,朱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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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856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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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856号被告倪开禄、陶然、朱栋: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开禄、陶然、朱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0)沪74民初1856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2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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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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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856号 | 证券纠纷 |
原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倪开禄 陶然 朱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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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856号倪开禄、陶然、朱栋:本院受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倪开禄、陶然、朱栋证券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9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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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4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倪开禄,陶然,朱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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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856号 | 证券纠纷 |
原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倪开禄 陶然 朱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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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856号倪开禄、陶然、朱栋:本院受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倪开禄、陶然、朱栋证券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26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9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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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5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倪开禄,陶然,朱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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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856号 | 证券纠纷 |
原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倪开禄 陶然 朱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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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856号倪开禄、陶然、朱栋:本院受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倪开禄、陶然、朱栋证券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11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9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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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6 |
昆山文宇工贸有限公司诉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苏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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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1690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当事人- 昆山文宇工贸有限公司 苏州苏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苏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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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1690号昆山文宇工贸有限公司诉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苏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8日14时30分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O二0年九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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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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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斯威克光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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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3民初6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常州斯威克光伏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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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斯威克光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发布时间:2020/8/2617:54:12浏览次数:845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告张家港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州斯威克光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0)苏0413民初682号民事裁定。因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副本,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要求:1、请求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3民初682号民事裁定书;2、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返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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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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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索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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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84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索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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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武汉索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苏0591民初8498号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索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91民初8498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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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
9 |
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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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67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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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591民初6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签订的《1MW多晶光伏组件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GCL/XXJC-CG(B)-2018-0256)、于2018年12月7日签订的《1MW光伏组件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为GCL/XXJC-CG(B)-2018-0280)于2019年7月5日解除。二、被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864520.53元及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费4017.17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2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254元,由被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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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10 |
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索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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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84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索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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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武汉索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苏0591民初8498号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索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3日9时30分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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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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