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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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美常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浩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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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365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美常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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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4-28 |
| 2 |
深圳美常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石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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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9729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美常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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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1-02-22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304民初1972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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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9729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美常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刘石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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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9729号刘石敬: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美常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石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两份。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美常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石敬签订的《深圳美常兴汽车租赁合同》于2019年3月31日解除;二、被告刘石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美常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27560元、违约金1791元并继续支付违约金(以275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自2019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美常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48.15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24.15元,由原告负担32.15元,被告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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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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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972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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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972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美常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刘石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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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9729号刘石敬:关于原告深圳美常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取得与你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各一份。公告传票内容:开庭时间为2020年7月21日16:30,应到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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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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