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袁小梅、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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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8446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袁小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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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26 | 2021-02-03 |
| 2 |
广东一六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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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21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一六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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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3-16 |
| 3 |
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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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8448号 | 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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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10 |
| 4 |
袁小梅与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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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25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袁小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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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10-20 |
| 5 |
吴煜、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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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吴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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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东莞市英乐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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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英乐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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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广东一六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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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一六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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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袁小梅、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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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袁小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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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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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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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袁小梅与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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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袁小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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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粤0307执13251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9 | 详情 |
| 2 | (2021)粤0307执5620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2 | 详情 |
| 3 | (2021)粤0305执2024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7 | 详情 |
| 4 | (2021)粤0307执544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6 | 详情 |
| 5 | (2021)粤0307执536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6 | 详情 |
| 6 | (2021)粤0307执456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5 | 详情 |
| 7 | (2021)粤0307执37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4 | 详情 |
| 8 | (2020)粤0307执23692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23 | 详情 |
| 9 | (2020)粤0307执18446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7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3民终172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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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72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雄顺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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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7277号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上诉人东莞市雄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诺康顿防疫装备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刘汉鲲、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庭审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公告于2021年9月27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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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 2 |
(2020)粤0305民初210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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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10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得康医疗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润宸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东一六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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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1029号林燕、胡莹、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肖军、储继芳、东莞得康医疗制品有限公司:原告宁波润宸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一六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三人林燕、胡莹、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肖军、储继芳、东莞得康医疗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21029号原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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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 3 |
(2021)粤0307执56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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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56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富威隆环保再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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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5620号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富威隆环保再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17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56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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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 4 |
(2020)粤0307民初2624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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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62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益健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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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6247号之一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原告湖北益健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6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湖北益健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签订的《50万只标准kn95口罩采购合同》于2020年4月8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北益健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778950元;三、被告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北益健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32500元;四、驳回原告湖北益健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1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1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元,由被告承担35087元。原告已预交的3508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508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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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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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10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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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10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润宸进出口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一六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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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1029号林燕、胡莹:本院受理宁波润宸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广东一六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三人林燕、胡莹、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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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 6 |
(2020)粤0305民初210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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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10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得康医疗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润宸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东一六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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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1029号各方当事人:本院受理宁波润宸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广东一六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三人林燕、胡莹、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肖军、储继芳、东莞得康医疗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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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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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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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8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吴煜 被告- 肖军 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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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86号肖军、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吴煜与被告肖军、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86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肖薇薇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7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十三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李玉玲电话:0755-2828045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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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 8 |
(2021)粤0307民初1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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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8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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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86号肖军、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吴煜与被告肖军、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86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肖薇薇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7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十三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李玉玲电话:0755-2828045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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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 9 |
(2020)粤0307民初3089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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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08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雄顺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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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0892号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雄顺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诺康盾防疫装备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刘汉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雄顺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960000元。二、被告诺康盾防疫装备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雄顺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逾期退款利息损失(以29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4月18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刘汉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雄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退款利息(以296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5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四、被告肖军对上述第一、第三项中被告刘汉鲲的债务向原告东莞市雄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肖军有权向被告刘汉鲲追偿。五、驳回原告东莞市雄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043.7元(原告已预交16123.7元),由原告负担323元,被告诺康盾防疫装备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刘汉鲲、肖军连带负担15023.7元,被告刘汉鲲、肖军连带负担458元,被告诺康盾防疫装备销售(深圳)有限公司负担2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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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 10 |
(2020)粤0307民初30892号上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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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08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雄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肖军 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诺康盾防疫装备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刘汉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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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原告东莞市雄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诺康盾防疫装备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刘汉鲲、肖军、深圳市长风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30892号民事上诉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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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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