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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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厦门力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厦门永胜欣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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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11执482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厦门力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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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1-03-08 |
2 |
厦门力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厦门永胜欣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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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11执48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厦门力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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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1-03-08 |
3 |
厦门力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麦森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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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11民初2808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厦门力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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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0-10-29 |
4 |
厦门力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袁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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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11执26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厦门力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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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2020-07-10 | 2020-11-30 |
5 |
江苏麦森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力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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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11民初280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厦门力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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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2020-06-01 | 2020-06-19 |
6 |
厦门力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麦森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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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11民初280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厦门力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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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08-12 |
7 |
厦门力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袁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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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11民初13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厦门力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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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2020-03-23 | 2020-04-21 |
8 |
厦门力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厦门科皕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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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11民初261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厦门力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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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2020-03-17 | 2020-07-14 |
9 |
厦门力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厦门科皕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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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11民初26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厦门力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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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2020-03-17 | 2020-04-14 |
10 |
厦门力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厦门科皕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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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11民初2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厦门力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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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2020-01-14 | 2020-03-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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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朱超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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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64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力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朱超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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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朱超群(身份证号3505821970****5036):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力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超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64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朱超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厦门力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65,000元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以2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日0.1%计算);二、驳回厦门力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42元,由厦门力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203元,由朱超群负担573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承办法官:梁秋芳书记员:陈伟莲联系电话:0595-887651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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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4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朱超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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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64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力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朱超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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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朱超群(身份证号3505821970****5036):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力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超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647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厦门力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货款本金165000元及滞纳金(以270000元为基数,每天按0.1%计算,自2014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到2016年11月25日滞纳金277830元,合计44283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2017年3月23日8时00分前,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3月23日10时0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承办法官:梁秋芳书记员:陈伟莲联系电话:0595-887651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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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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