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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基招商

    深圳市中基招商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白石路360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二区9栋B2010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周锡楼、刘雄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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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财保546号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申请人-刘雄伟
    周锡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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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1-01
    2

    方松建、姚永福、深圳市中基招商实业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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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255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姚永福
    方松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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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1-28 2019-03-0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财保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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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财保45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 当事人- 深圳市鹏创时尚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宝源仁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品置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慧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同济中基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基招商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钱进中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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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财保45号王艳、刘翠英: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同济中基实业有限公司、钱进、康晓玲、深圳市慧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王艳、上海品置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创时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宝源仁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翠英、陈德忠、深圳市钱进中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大忠、陈志富、深圳市中基招商实业有限公司、钱豪仲裁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同济中基实业有限公司、钱进、康晓玲、深圳市慧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王艳、上海品置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创时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宝源仁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翠英、陈德忠、深圳市钱进中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大忠、陈志富、深圳市中基招商实业有限公司、钱豪名下价值人民币334,547,027.72元的财产。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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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3
    2

    (2019)粤0305民初2137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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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2137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中基招商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易飞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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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1379号易飞虹: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中基招商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易飞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137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易飞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基招商实业有限公司返还款项8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中基招商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2262.68元,由被告易飞虹负担11592元,由原告深圳市中基招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70.68元。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五月六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5月6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黄家敏联系电话:0755-86608865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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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6
    3

    (2019)粤0305民初2137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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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2137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中基招商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易飞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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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1379号易飞虹: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基招商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易飞虹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0年1月16日9时30分在粤海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联系人:黄家敏联系电话:86608865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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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31
    4

    (2019)粤03执25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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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25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方松建 姚永福 被告- 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 钱进 康晓玲 深圳市同济中基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品置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基招商实业有限公司 库尔勒市同济中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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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255号深圳市中基招商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同济中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品置商贸有限公司、库尔勒市同济中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钱进、康晓玲:申请执行人方松建、姚永福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8]D41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2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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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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