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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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德力西智能家居营销有限公司与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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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执73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德力西智能家居营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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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29 |
2 |
和瑞饰家(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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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执78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和瑞饰家(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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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24 |
3 |
香河常青藤家具有限公司与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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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执72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香河常青藤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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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09-28 |
4 |
北京东方尚品木业有限公司与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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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执72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尚品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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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1-09-02 | 2021-09-24 |
5 |
河北皓茜家具有限公司与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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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执71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北皓茜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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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9-22 |
6 |
北京京兴扬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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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执71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兴扬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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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9-22 |
7 |
北京鑫元正泰商贸有限公司与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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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执71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元正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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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9-22 |
8 |
上海冀辰家具有限公司与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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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执71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冀辰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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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9-22 |
9 |
杭州欧若拉家俬有限公司与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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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执65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欧若拉家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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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9-03 |
10 |
南京爱尔悦床垫有限公司与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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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执66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爱尔悦床垫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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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9-0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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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沪0112执11470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27 | 详情 |
2 | (2021)沪0112执10773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13 | 详情 |
3 | (2021)沪0112执10727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12 | 详情 |
4 | (2021)沪0112执9756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06 | 详情 |
5 | (2021)沪0112执9624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04 | 详情 |
6 | (2021)沪0112执9496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03 | 详情 |
7 | (2021)沪0112执9348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30 | 详情 |
8 | (2021)沪0112执9334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30 | 详情 |
9 | (2021)沪0112执8973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3 | 详情 |
10 | (2021)沪0112执8953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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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151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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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512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紫梧桐(天津)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宝梧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蛋壳(武汉)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 爱上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蛋壳(成都)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蓝梧桐(北京)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蛋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蛋壳(广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爱上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紫梧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蛋壳(重庆)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爱上蛋壳科技有限公司 蛋壳(无锡)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爱上租(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紫梧桐(西安)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蛋壳(杭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爱上租网络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爱上租(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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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5124号蛋壳(广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蛋壳(杭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蛋壳(成都)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爱上租(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爱上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爱上租(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爱上租网络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杭州爱上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蛋壳(重庆)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蛋壳(无锡)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紫梧桐(西安)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蓝梧桐(北京)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爱上蛋壳科技有限公司、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宝梧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蛋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紫梧桐(天津)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紫梧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蛋壳(武汉)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蛋壳(广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蛋壳(杭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蛋壳(成都)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爱上租(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爱上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爱上租(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爱上租网络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杭州爱上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蛋壳(重庆)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蛋壳(无锡)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紫梧桐(西安)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蓝梧桐(北京)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爱上蛋壳科技有限公司、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宝梧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蛋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紫梧桐(天津)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紫梧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蛋壳(武汉)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512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7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第143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届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南山法院联系人:徐助理联系电话:0755-86608217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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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2 |
(2021)粤0303民初187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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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871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蛋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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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8717号深圳市蛋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赖信立:原告李晓鹏与被告深圳市蛋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赖信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871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2470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第12个月返现款247元;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50.27元(以271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4.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2767.27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何兴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6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杨健电话:0755-2503812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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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3 |
(2021)粤0304民初3747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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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747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蛋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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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7479号深圳市蛋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谭志鹏与被告深圳市蛋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3747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深圳市蛋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退回租金1274元、服务费91.32元、押金2080元、维修管理费12.9元、固定水费75.13元、固定燃气费26.4元、电费252.54元,共计应退款项3061.4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1月30日起,以3061.4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其他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2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法院联系人:贝奕佳电话:0755-2198159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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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4 |
(2021)浙0110民初93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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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933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徐宁 当事人- 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 蛋壳(杭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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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9330号蛋壳(杭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宁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徐宁起诉要求:确认解除与蛋壳(杭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财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被告杭州蛋壳(杭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20年3月15日起至房屋腾退之日止的租金(暂计至2020年11月17日折合3个月为10560元)、违约金7040元;被告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杭州蛋壳(杭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9日15时00分在本院良渚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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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5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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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855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西安银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蛋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蛋壳(成都)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蛋壳(杭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紫梧桐(天津)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 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蛋壳(武汉)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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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8550号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蛋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蛋壳(杭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紫梧桐(天津)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蛋壳(武汉)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蛋壳(成都)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蛋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蛋壳(杭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紫梧桐(天津)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蛋壳(武汉)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蛋壳(成都)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西安银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蛋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蛋壳(杭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紫梧桐(天津)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蛋壳(武汉)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蛋壳(成都)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漳浒寨街道办事处四楼)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91138752021-06-2908:44:37:141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蛋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蛋壳(杭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紫梧桐(天津)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蛋壳(武汉)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蛋壳(成都)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373533932人民法院人民法院https://www.xbfzb.com/2021-06/29/content_9113875.htmlnull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1/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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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6 |
(2021)粤0305民初110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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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104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和春文 被告- 深圳市蛋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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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1041号深圳市蛋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和春文与被告深圳市蛋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104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20年6月2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服务订单》、《房屋代理租赁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押金248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退还2020年12月2日至2020年12月17日的租金1239.9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起诉状中诉讼请求三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退还2020年12月2日至2020年12月17日的租金1239.9元及利息47.48元(利息以1239.9元为本金,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6月24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16日)。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知书等文书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9月7日9时30分在9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法院联系人:林淑凝电话:0755-866082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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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7 |
(2021)粤0304民初2627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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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627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顺移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蛋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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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6278号深圳市蛋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顺移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蛋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9时15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2019年12月服务费242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029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2020年1-3月服务费5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268元;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联系人:吴助理0755-82918999转5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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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8 |
(2021)粤0309民初598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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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598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蛋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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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5982号深圳市蛋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钟涛与被告深圳市蛋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598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租赁押金人民币2630元并赔偿押金占用期间的利息684.35元(利息以人民币263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算,按照央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人民币21.31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一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时计算到2020年1月25日为663.04元,实际计至被告一全部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630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代垫付的电费620.35元;4.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因临时找房而产生的中介费损失2250元;5.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已经收取的2个月的房屋服务费、房屋维修金人民币430元;6.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一承担;7.请求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诉讼请求,暂合计人民币9244.7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20日09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三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法院联系人:唐聪电话:0755-2105087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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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9 |
(2021)粤0304民初2626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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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626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杨阳 被告- 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蛋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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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6267号深圳市蛋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阳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3日10时00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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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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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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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民初104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市北辰区爱利斯家具厂 被告- 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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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民初10434号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天津市北辰区爱利斯家具厂诉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进行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颛桥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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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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