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地税稽罚[2017]241号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
2015年11月至12月部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超过标准共计16288.00元(其中:11月份8144元、12月份8144元),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违法事实依法追缴个人所得税4915.58元于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纳税人非主观故意计算失误少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2457.7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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