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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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北部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杭州运河广告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等与新华金典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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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5民初1227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北部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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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5-14 | 2020-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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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杭东、新华金典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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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民终260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杭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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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10 | 2021-02-25 |
3 |
段加原与新华金典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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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6311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段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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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8-02-01 | 2018-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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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洋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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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执2083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于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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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8-01-30 | 2018-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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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青与新华金典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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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7313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王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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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8-01-26 | 2018-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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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卿与新华金典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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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6031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陈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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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8-01-26 | 2018-03-28 |
7 |
张彬与新华金典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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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6407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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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8-01-22 | 2018-03-28 |
8 |
朱波与新华金典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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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6014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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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8-01-19 | 2018-03-28 |
9 |
朱波与新华金典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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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6014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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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8-01-19 | 2018-03-01 |
10 |
段加原与新华金典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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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6311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段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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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8-01-19 | 2018-02-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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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5执97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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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拱劳人仲案字[2016]05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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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劳人仲案字[2016]053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冯小红 被告- 新华金典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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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冯小红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拱劳人仲案字[2016]第535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新华金典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冯小红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19日劳动报酬7472.18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冯小红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11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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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6 |
2 |
拱劳人仲案字[2016]05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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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劳人仲案字[2016]053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冯小红 被告- 新华金典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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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冯小红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拱劳人仲案字[2016]第535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11月16日上午9时15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9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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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9 |
3 |
拱劳人仲案字[2016]03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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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劳人仲案字[2016]032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婷婷 被告- 新华金典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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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陈婷婷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拱劳人仲案字[2016]第327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新华金典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婷婷2016年1月1日至1月5日工资人民币935.4元、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补贴费人民币13422.8元,合计人民币14358.2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陈婷婷的其他仲裁申请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8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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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8 |
4 |
拱劳人仲案字[2016]03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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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劳人仲案字[2016]032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佳 被告- 新华金典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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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陈佳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拱劳人仲案字[2016]第326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新华金典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佳2016年1月至2月19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8620.7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陈佳的其他仲裁申请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8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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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8 |
5 |
拱劳人仲案字[2016]02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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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劳人仲案字[2016]021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沈哲 被告- 新华金典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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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沈哲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拱劳人仲案字[2016]第218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19日劳动报酬5393.62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6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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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6 |
6 |
拱劳人仲案字[2016]02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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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劳人仲案字[2016]021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谢彬 被告- 新华金典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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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谢彬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拱劳人仲案字[2016]第217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双方劳动关系自2016年2月20日起解除;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19日劳动报酬6810.99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申请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6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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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6 |
7 |
拱劳人仲案字[2016]02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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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劳人仲案字[2016]021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尉迟军 被告- 新华金典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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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尉迟军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拱劳人仲案字[2016]第219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19日劳动报酬13186.54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6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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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6 |
8 |
拱劳人仲案字[2016]02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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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劳人仲案字[2016]022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晶祥 被告- 新华金典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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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陈晶祥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拱劳人仲案字[2016]第220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19日劳动报酬14491.63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申请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6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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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6 |
9 |
拱劳人仲案字[2016]02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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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劳人仲案字[2016]022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黄金超 被告- 新华金典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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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黄金超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拱劳人仲案字[2016]第221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19日劳动报酬18077.92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申请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6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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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6 |
10 |
拱劳人仲案字[2016]02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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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劳人仲案字[2016]022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毛晨悦 被告- 新华金典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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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毛晨悦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拱劳人仲案字[2016]第222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19日劳动报酬17876.55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6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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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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