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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虎彩印艺

    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厚虎路虎门段2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8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与乌兰县老如意烟酒商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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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3135号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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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1-26 2021-04-01
    2

    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淳源酒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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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27号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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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1-12 2021-02-02
    3

    常州丽声科技有限公司与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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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4民终40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常州丽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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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5 2020-12-31
    4

    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互助县天路青稞酒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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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青0223民初383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互助县天路青稞酒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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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12-02 2021-01-13
    5

    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互助县天路青稞酒厂、酒泉市金锋玻璃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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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青0223民初383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互助县天路青稞酒厂
    酒泉市金锋玻璃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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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11-30 2021-01-13
    6

    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与互助金穗青稞酒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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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15139号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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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1-10 2020-12-20
    7

    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罗浮果岭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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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1439号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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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1-16 2020-09-03
    8

    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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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108执18856号 -

    申请执行人-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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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9-12-02 2019-12-04
    9

    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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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京0105民初61169号

    原告-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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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9-09-26 2020-01-04
    10

    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丽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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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苏0412民初74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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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19-07-16 2019-08-16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申请公示催告

    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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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催告 桂阳县人民法院 G43 2016-10-11
    2 - 申请公示催告

    被告-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桦林纸业有限公司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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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催告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6-10-1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6)粤1972执4215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广州濂兴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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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执421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濂兴印刷有限公司 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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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执4215号广州市濂兴印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公司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送达《执行决定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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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27
    2

    (2016)粤1972执4215号《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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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执421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濂兴印刷有限公司 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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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执4215号广州市濂兴印刷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濂兴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方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方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方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令你方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即支付货款44548.66元、诉讼费2126元、执行费600元,合计47274.66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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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17
    3

    (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38-2号公告送达判决书(广州市濂兴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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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濂兴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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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38-2号广州市濂兴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万安村榄北路110号B102厂房,组织机构代码为75199763-0):本院受理原告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濂兴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限被告广州市濂兴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548.6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4548.66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每日3‰的标准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44548.66元为限)。本案受理费21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濂兴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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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1-12
    4

    (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38-1号公告应诉—广州市濂兴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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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濂兴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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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38-1号广州市濂兴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万安村榄北路110号B102厂房,组织机构代码为75199763-0):本院受理原告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濂兴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上诉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3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印刷品承印年度合同》、对账函,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4548.6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8494.73元(从2014年12月1日起计至2015年9月16日,后期违约金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判决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代理审判员胡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艳琴、邓剑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2月15日14时00分,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5-09-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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