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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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薛国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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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725民初145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薛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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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09-29 |
2 |
罗丹、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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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02执2835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罗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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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09-28 |
3 |
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都铁路兴达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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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1295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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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09-24 |
4 |
梁爽、吴江民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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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984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吴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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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24 |
5 |
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周文富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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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25民初112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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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29 |
6 |
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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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881执255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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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28 |
7 |
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陈汉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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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725民初13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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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9-29 |
8 |
杨玉斌、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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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91民初1189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杨玉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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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8-03 | 2021-09-30 |
9 |
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胡郭巧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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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725民初12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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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9-29 |
10 |
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天强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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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1099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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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8-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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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7民初115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唐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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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G70 | 2019-12-08 |
2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堂国 被告- 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刘辉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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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2 | 2019-01-10 |
3 | (2018)渝0113执361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被告- 重庆市秦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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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7 |
4 | (2018)川0191民初759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宋兴连 被告- 付志林 成都市嘉锦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 第三人- 川艺凯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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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71 | 2018-06-24 |
5 | (2018)川0114民初8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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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G59 | 2018-03-22 |
6 | (2018)川0114民初8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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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2 |
7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江敬淼 朱国芬 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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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G61G64中缝 | 2016-09-29 |
8 | -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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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 | 2016-08-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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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川0107执81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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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816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安洪波 安洪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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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洪兵,安洪波:本院执行的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洪兵,安洪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81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58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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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2 |
(2020)川0107执48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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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48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唐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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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敏:本院执行的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107执48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15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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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3 |
(2020)川0107执935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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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9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川开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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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川开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107执935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50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0二0年二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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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1 |
4 |
(2019)川0107执5000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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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50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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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54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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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5 |
(2019)川0191民初6112号原告四川祥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泽龙、蔡世林、王晓龙、第三人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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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6112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祥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杜泽龙 蔡世林 王晓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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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6112号原告四川祥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泽龙、蔡世林、王晓龙、第三人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劳务费160万元并从2016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12%标准计付占用资金利息,利息应一直支付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三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4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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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
6 |
(2019)川0191民初2660号原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泽龙、王晓龙、蔡世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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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2660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杜泽龙 王晓龙 蔡世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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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2660号原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泽龙、王晓龙、蔡世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请求:判令杜泽龙、王晓龙、蔡世林立即返还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成都研发基地项目(东锅2#楼)所垫付的工程款项,暂计至2019年1月为9290897.81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2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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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
7 |
(2018)川0114民初876号原告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与被告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杜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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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4民初8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 被告- 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 杜泽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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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4民初876号原告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与被告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杜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泽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二、驳回原告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3300元,由原告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300元,由被告杜泽龙负担3000元(此款已由原告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垫付,被告杜泽龙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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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5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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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执1981号 | - |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 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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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2017)川1102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丁忠萍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并由邓均、谢诗佳担任本案的承办人。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8)川1102执19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立即自动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被执行人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丁忠萍货款22874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2874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6月24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二、被执行人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882元、执行费4125元。本院收取执行案款帐号:22363801040001861;单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农行乐山天星路花园分理处。注:执行案款请交银行或本院财务室,由财务室出具收据,本案承办法官不收取现金。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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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 |
9 |
(2018)川0191民初7593号原告宋兴连与被告付志林、成都市嘉锦置业有限公司、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艺凯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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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759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宋兴连 当事人- 四川艺凯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付志林 成都市嘉锦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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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7593号原告宋兴连与被告付志林、成都市嘉锦置业有限公司、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艺凯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成都市嘉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兴连支付涉案房款111638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1116387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同时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保全清单。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付志林、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215931.51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二、对案外人宋兴华、陈娅萍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和美东路8号7幢1单元31楼3101号的房屋予以查封。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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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
10 |
(2018)渝0113执异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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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3执异4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赵先正 当事人- 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秦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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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3执异47号重庆市秦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人赵先正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秦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8)渝0113执异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的(2018)渝0113执361号之一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8月27日上传日期:2018年8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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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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