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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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嵩明支行、嵩明成航电力器材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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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嵩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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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路支行与孙薇、吴克剑、云南聚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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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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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昆明尚尔贸易有限公司、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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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尚尔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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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云南惠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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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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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云南聚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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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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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云南惠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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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云南惠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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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云南聚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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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云南聚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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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路支行与孙薇、吴克剑、云南聚辉贸易有限公司、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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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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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卢志深与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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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卢志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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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昆明青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卢志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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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青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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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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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云0102执1603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04 | 详情 |
2 | (2017)云0102执3271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22 | 详情 |
3 | (2017)云0102执274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18 | 详情 |
4 | (2017)云0102执37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04 | 详情 |
5 | (2016)云0102执3436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12-16 | 详情 |
6 | (2016)云0111执2435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6-08-30 | 详情 |
7 | (2015)五执字第02121号 | 五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0-29 | 详情 |
8 | (2015)五执字第02120号 | 五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0-29 | 详情 |
9 | (2015)玉红执字第1093号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0-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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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云01民终77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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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77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昆明市官渡区金升建材经营部 被上诉人- 云南鑫奥投资有限公司 刘长艮与 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范秀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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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民终7795号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范秀桃:本院受理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金升建材经营部诉被上诉人云南鑫奥投资有限公司、刘长艮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民终7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5444号《民事判决书》;二、由被上诉人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刘长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金升建材经营部支付尚欠货款1296514元,并以129651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三、由被上诉人云南鑫奥投资有限公司对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刘长艮应支付的货款及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四、被上诉人云南鑫奥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刘长艮追偿;五、驳回上诉人云南鑫奥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4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468元、鉴定费10000元,共计42936元,由被上诉人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刘长艮、云南鑫奥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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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 |
2 |
(2017)云01民终32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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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32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嵩明支行 被上诉人- 嵩明成航电力器材厂 张玉超 杨清雁 邱福喜 张玉莲 张杰 王亚男 张玉荣 肖玉莲与 当事人- 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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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云01民终3264号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范秀桃: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嵩明支行诉被上诉人嵩明成航电力器材厂、张玉超、杨清雁、邱福喜、张玉莲、张杰、王亚男、张玉荣、肖玉莲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民终3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7民初848号民事判决第一、四、五项,即:“一、由被告成航器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嵩明支行借款本金7328629.09元及自2016年1月4日起的逾期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四、由被告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范秀桃在主合同项下本金7000000元及该本金的逾期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由被告张玉荣、肖玉莲对上述本金7328659.09元及该本金的逾期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撤销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7民初84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六项,即:“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嵩明支行对被告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证金账户53001925036049337629的保证金在700000元范围内享有质押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嵩明支行对被告张杰、王亚男、张玉荣、肖玉莲所有的坐落于嵩明县城兴云路与玉明路交叉口两侧(颐园雅居)C幢5单元601号的房产在328629.09元的本金及该本金的逾期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范围内对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嵩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三、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嵩明支行对被上诉人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证金账户(53001925036049337629)上的保证金在7000000元范围内享有质押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嵩明支行对被上诉人张杰、王亚男、张玉荣、肖玉莲所有的坐落于嵩明县城兴云路与玉明路交叉口两侧(颐园雅居)C幢5单元601号的房产在45万元的本金、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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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8 |
3 |
(2016)云0102民初78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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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7863号 | 担保物权纠纷 |
原告- 云南凯顺达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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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7863号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凯顺达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你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云0102民初7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云南凯顺达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担保保证金人民币49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至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70元,保全费3705元,由原告云南凯顺达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347元,被告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152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四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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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0 |
4 |
(2016)云0102民初78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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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7863号 | 担保物权纠纷 |
原告- 云南凯顺达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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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7863号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16)云0102民初7863号原告云南凯顺达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你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担保保证金人民币49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退还担保保证金的违约金人民币14.7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20日,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黑林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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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1 |
5 |
(2016)云0102民初49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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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4993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当事人- 云南惠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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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4993号云南惠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第三人存在原告下辖昆明呈贡新区支行的保证金575000元享有优先质权,对该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立即停止对该款项的所有执行行为;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昆明市气象路振华制药厂四楼)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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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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