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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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与河口兴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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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60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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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8-16 |
2 |
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与昆明方舟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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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62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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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8-16 |
3 |
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与重庆奥博铝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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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62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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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8-16 |
4 |
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与宁波比特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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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96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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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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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芒市华盛金矿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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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3103执2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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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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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富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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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特94号 | - |
当事人-昆明富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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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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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CY集团通海树脂砂铸造厂、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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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4民终1350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云南CY集团通海树脂砂铸造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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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1-06 |
8 |
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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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10452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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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14 |
9 |
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与沈阳添鑫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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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72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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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2-08 |
10 |
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固可力制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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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104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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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0-12-0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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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宣威市大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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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8-05-17 |
2 | (2016)皖1122民初920号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 滁州市明君金属焊丝有限责任公司 谢兆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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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G24 | 2016-08-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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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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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114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齿轮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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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云0103民初11423号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齿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需要,通知你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即2021年11月26日上午9:30在本院6楼2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承办人:胡萍法官电话:0871-64884157接待地点:昆明市白云路盘龙区人民法院3楼302号(民庭接待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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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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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82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 当事人- 河口兴利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河口兴利商贸有限公司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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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8234号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诉河口兴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2月23日签订《机电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喂料机、破碎机等机电产品,合同总价款为5045000元,货物由被告到原告所在地自提,预付款为合同总金额30%,被告应于提货前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到原告所在地提货,经结算确认,原告实际向被告供货金额为4551086元。被告于2009年4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货款4021971元,之后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了473555元,累计向原告支付货款4495526元。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5560元。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均拒绝支付。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机电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约定向被告供货,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被告拒绝支付货款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判如所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556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55560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21年7月4日为21413.90元(2013年2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它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11月1日9:30在本院龙泉法庭(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绿竹大厦5楼,联系电话:1572189177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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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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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93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富宝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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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云0103民初9363号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富宝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需要,通知你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即2021年11月2日上午10:30在本院6楼2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承办人:胡萍法官电话:0871-64884157接待地点:昆明市白云路盘龙区人民法院3楼302号(民庭接待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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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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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82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方舟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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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8233号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诉昆明方舟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8月27日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抓斗吊、电动单梁吊等货物,合同总价款为8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货物,已经被告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被告于2012年9月13曰支付255000元货款、2012年11月23曰支付货款467500元,后陆续支付部分款项。2016年3月1曰,被告(甲方)、原告(乙方)与昆明茨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丙方〕共同签订《应付账款冲抵协议》,约定因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原告委托昆明茨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加工设备,三方一致同意昆明茨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以原告欠付的加工款项68947.3元冲抵同等数额的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经冲抵,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052.70元。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货款,但被告均拒绝支付。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约定向被告供货,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被告拒绝支付货款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判如所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6052.7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6052,7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21年7月6日为6244.90元(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它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11月1日9:30在本院龙泉法庭(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绿竹大厦5楼,联系电话:1572189177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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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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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96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比特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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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云0103民初9667号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比特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云0103民初9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驳回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68元,由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法官:周錞联系电话:18887162412联系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万宏国际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0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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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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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96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比特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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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云0103民初9667号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宁波比特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91368.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07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货款291368.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算至2020年9月1日的资金占用费为235451.4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如有)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其他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3月5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联盟人民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0二0年十二月十七日承办法官:徐莎莎联系电话:18887185746联系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万宏国际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0楼联盟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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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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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72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添鑫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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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3民初7289号沈阳添鑫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添鑫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沈阳添鑫铜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云0103民初7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沈阳添鑫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89827.60元;二、被告沈阳添鑫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支付以货款989827.6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三、驳回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0二0年十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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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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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民初 当事人- 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添鑫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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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3民初7289号沈阳添鑫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云0103民初7289号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诉沈阳添鑫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尾款989827,6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合同尾款989827.6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算至起诉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为14222.56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如有〕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004050.16元)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2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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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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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1042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祥照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 任弈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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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云0103民初10422号原告昆明祥照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弈杰及第三人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明祥照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主张:2017年7月25日,经由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编号为JZX-17-08《871汽车文化公园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向原告租用位于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路871号原告所属871汽车文化公园内A区1号商铺,使用面积262平方。租赁期限为两年,从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止。双方月还约定,在被告保证履约的前提下,由原告给予被告三个月的免租期。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肆万元的房租、一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使用该铺面,后续应交租金一直拖欠不交,原告多次催告均无果。2019年,被告在不办理退房手续,也不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铺面内的物品搬走,原告多次打电话给被告,被告也一直在推脱,2019年7月5日原告在《春城晚报》上发出《通知》,要求被告交清租金,但仍然没有任何作用。现只有诉至贵院依法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107、109、114条之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主张。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编号为JZX-17-08《871汽车文化公园租赁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280000.00(贰拾捌万)元;3、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48000.00(肆万捌仟)元;2、3项合计328000.00(叁拾贰万捌仟)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包含答辩期),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四日的下午十四时三十分(2020年3月30日)在本院第二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公告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以及开庭时间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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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
10 |
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盛春贸易有限公司、桂林正菱第二机床有限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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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70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盛春贸易有限公司 桂林正菱第二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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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11民初7074号昆明盛春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盛春贸易有限公司、桂林正菱第二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四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桂林正菱第二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货款416,992.9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原告相应款项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二、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7,972元,由被告桂林正菱第二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0111民初7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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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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