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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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税二稽罚[2019]127 | 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支销售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你单位2017年通过与“杭州复康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虚构业务的方式,取得“杭州复康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92份,劳务名称:“广告制作费”、“广告发布费”,发票代码均为3300164320#,票面金额合计19040000元。明细如下:开票日期发票号码份数金额合计(万元)2017-03-2107483428#-07483437#、29228882#-29228891#202002017-03-2229229116#-29229138#232242017-04-0129229140#、37185643#-37185652#111102017-04-0529262351#-29262355#5502017-04-1729262356#-29262365#101002017-04-1829486193#-29486217#、29486841#-29486844#292902017-05-0438625952#-38625976#252502017-05-0530101068#-30101079#121122017-05-1230101080#-30101092#、30462649#-30402673#383802017-06-0123687921#-23687935#、30462676#-30462678#、23687936#19188合计1921904上述19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分别于2017年3-7月分月计入“销售费用-广告费”科目,金额分别为4240000、1600000、3900000、7420000、1800000、80000元,共计列入销售费用1904万元,并于2017年全额结转成本费用。根据调查取证发现,上述192份发票属于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支销售费用,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纳税调整,多报2017年待弥补亏损额,造成少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经计算少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4760000元。以上行为已构成偷税,偷逃税款4760000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决定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2856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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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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