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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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6郭爱菊与郁胜楼、南京浩方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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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郭爱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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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京浩方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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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浩方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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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丁华敏、葛康康等与李士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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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丁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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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魏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南京浩方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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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魏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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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张大林、中铁物流集团浙江物流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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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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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丁华敏、葛康康等与李士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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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丁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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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601魏丽与苏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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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魏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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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与南京浩方物流有限公司、苏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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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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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盂凡其与南京浩方物流有限公司、孙中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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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盂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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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孙勇、孙荣芹、孙荣翠、孙荣苹与黄久兵、南京浩方物流有限公司、南京浩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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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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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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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602民初7573号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张大林等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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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757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张大林 中铁物流集团浙江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新斌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 马雪礼 南京鹏坤物流有限公司 南京浩方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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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张大林(公民身份号码4129321978****0539)、中铁物流集团浙江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新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马雪礼(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79****7812)、南京鹏坤物流有限公司、南京浩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757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各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损失60677.7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余被告承担;2、本案诉讼费用由九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20年1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任少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沈伟民、屠建瑛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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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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