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淳公(消)行罚决字〔2019〕0039号 | 淳安县县公安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淳安千岛湖尧伊达商贸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app、银联钱包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淳安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9年4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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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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