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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世纪经典

    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兴腾路33号1号楼103室(住所申报)
    • 简介:-
    • 法律诉讼 3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3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大连富捷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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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204执恢103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大连富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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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2021-02-01 2021-02-26
    2

    中山市恒基电缆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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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2民初241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恒基电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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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5-14 2020-06-22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昊文灯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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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20执8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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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21 2020-12-21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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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20执884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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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21 2020-12-21
    5

    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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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20民终290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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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05 2018-12-29
    6

    黄间芬、董俊杰、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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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2072执792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董俊杰
    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黄间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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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09-06 2021-04-13
    7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与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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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2071民初9427号之二 供用电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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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8-08-07 2019-10-23
    8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与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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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2071民初9426号之二 供用电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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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8-08-07 2018-12-04
    9

    徐瑜与董俊杰、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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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2071民初1649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徐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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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8-04-30 00:00:00 2018-09-18
    10

    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董俊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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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2072民初1049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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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02-26 2021-04-0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2071民初252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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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2071民初2521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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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郭少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粤2071民初25213号一审已结案,现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撤销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2071民初2521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三、六项判决,依法改判:1、上诉人依法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2782577.66元及利息;2、上诉人对其施工的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永二村中山市欧胜LED科技工业园1#办公楼、4#宿舍、3#食堂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上诉人立即向上诉人支付工程延误违约金735150元(以合同总承包价14703000元为基准,按5%计算);4、被上诉人立即向上诉人赔偿租金损失(计算方法:1、自2014年3月1日起计至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之日止,以建筑面积约15600平方米为基数,按每月租金13.91元/平方米为标准计算,即每月租金为216996元,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共63个月,租金损失为13670748元)二、本案的有关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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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5
    2

    (2018)粤20民终2909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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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20民终290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 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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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民终2909号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7月30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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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28
    3

    (2017)粤2072民初10491号公告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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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2072民初1049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 董俊杰 胡建伟 董玉英 董长娣 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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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10491号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胡建伟、董玉英、董俊杰、董长娣: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董俊杰、胡建伟、董玉英、董长娣、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2民初10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4000000元。二、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10790元。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800000元。四、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五、被告董俊杰以其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9区柏恩5街11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3)第易1502970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3035351号]对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该房地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时的价款优先清偿。六、被告董俊杰、胡建伟、董玉英、董长娣、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6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1166元,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董俊杰、胡建伟、董玉英、董长娣、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在向原告履行债务时一并返还给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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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22
    4

    (2017)粤2072民初10491号民事起诉状公告正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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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2072民初1049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 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董俊杰 董玉英 董长娣 胡建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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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10491号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董俊杰、董玉英、董长娣、胡建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董俊杰、董玉英、董长娣、胡建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049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一、判令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4000000元;二、判令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担保费110790元;三、判令判令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0000元;四、判令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五、判令原告对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9区柏恩5街11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3)第易1502970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重负字第0213035351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判令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董俊杰、董玉英、董长娣、胡建伟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登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峰、钟春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曾方园担任,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2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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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25
    5

    (2016)粤20民初85号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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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20民初8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当事人- 中山市昊文灯饰有限公司 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 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保伦顿商贸有限公司 中山市信汇照明有限公司 被告- 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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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6)粤20民初85号中山市昊文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中山市保伦顿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信汇照明有限公司、董俊杰、董玉英、王宁、胡建伟、任春发: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中山市昊文灯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49699994.88元及截止2016年6月6日的欠息4100025.75元、自2016年6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罚息、自2016年6月7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以截止2016年6月6日的利息余额1792013.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复利;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就上述判项一所列债权对被告中山市信汇照明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七村村、永二村的土地[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4)第3300530号]在最高本金限额600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就上述判项一所列债权对被告中山市昊文灯饰有限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详见本判决尾部所附的机器设备清单)在最高本金限额1300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董俊杰、董玉英、王宁、胡建伟、任春发、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中山市保伦顿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就对被告中山市昊文灯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判项一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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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25
    6

    (2016)粤20民初86号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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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20民初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当事人- 中山市昊文灯饰有限公司 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 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保伦顿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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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6)粤20民初86号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董俊杰、董玉英、王宁、胡建伟、任春发、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中山市保伦顿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市昊文灯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80000000元及欠息[欠息包括(1)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10月8日的15000000元借款的截止2015年10月8日的欠息407701.59元、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该笔借款本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档次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5.2%)×1.5计算的罚息、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以截止2015年10月8日的利息余额401207.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档次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5.2%)×1.5计算的复利;(2)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9日的15000000元借款的截止2015年10月9日的欠息412850.36元、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该笔借款本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档次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5.2%)×1.5计算的罚息,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以截止2015年10月9日的利息余额406187.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档次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5.2%)×1.5计算的复利;(3)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10月10日的15000000元借款的截止2015年10月10日的欠息416000.25元、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该笔借款本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档次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5.2%)×1.5计算的罚息,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以截止2015年10月10日的利息余额409229.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档次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5.2%)×1.5计算的复利;(4)借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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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24
    7

    (2016)粤2072民初1008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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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2072民初1008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古镇南粤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 重庆天守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信汇照明有限公司 董俊杰 董玉英 江红燕 胡建伟 李衍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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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6)粤2072民初10081号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重庆天守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信汇照明有限公司、董俊杰、董玉英、江红燕、胡建伟、李衍森: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古镇南粤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腾公司)、重庆天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守公司)、中山市天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鸿公司)、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经典公司)、中山市信汇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汇公司)、董俊杰、董玉英、江红燕、胡建伟、李衍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0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古镇南粤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欠款5936529.18元及罚息(截止2017年3月31日的罚息为1872291.36元,自2017年4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重庆天守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董俊杰、董玉英、江红燕、胡建伟、李衍森在最高债权额2300万元的限度内对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中山市信汇照明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额1300万元的限度内对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山古镇南粤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董俊杰名下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9区柏恩5街11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3)第易1502970号、房产证号:0213035351]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以最高债权额600万元为限在上述第一项判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山古镇南粤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92元,由十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十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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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0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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