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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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8045号上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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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80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叁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苏超钦 罗兵 东莞市冠鑫科技有限公司 张金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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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8045号苏超钦、罗兵、东莞市冠鑫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叁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苏超钦、罗兵、张金文、东莞市冠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8045号上诉状,内容为:一、判令取消张金文与原告18万元的中介佣金债务纠纷;二、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该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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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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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8045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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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80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叁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冠鑫科技有限公司 张金文 罗兵 苏超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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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8045号苏超钦、罗兵、东莞市冠鑫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叁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苏超钦、罗兵、张金文、东莞市冠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8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东莞市冠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原告深圳市叁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9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以10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2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二、被告东莞市冠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退回原告纸箱371箱、彩盒6678个、包装袋40068个;三、被告罗兵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货款人民币9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2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被告张金文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货款人民币1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驳回深圳市叁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65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莞市冠鑫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缴的受理费7365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东莞市冠鑫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其应当承担的受理费7365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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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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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8045号开庭、应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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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80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冠鑫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叁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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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8045号苏超钦、罗兵、张金文、东莞市冠鑫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叁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苏超钦、罗兵、张金文、东莞市冠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804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东莞市冠鑫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签订的《口罩购销合同》2、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退还货款人民币10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109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返还40万个包装材料;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9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伍晖电话:0755-2892310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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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 4 |
(2021)粤0307民初8045号开庭、应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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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80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叁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张金文 罗兵 东莞市冠鑫科技有限公司 苏超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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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8045号苏超钦、罗兵、张金文、东莞市冠鑫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叁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苏超钦、罗兵、张金文、东莞市冠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804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东莞市冠鑫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签订的《口罩购销合同》2、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退还货款人民币10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109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返还40万个包装材料;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9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伍晖电话:0755-2892310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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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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