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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远恒佳

    深圳市远恒佳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建设路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远恒佳教育有限公司与张秀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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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1724号 人事争议

    申请人-深圳市远恒佳教育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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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7 2019-12-30
    2

    深圳市远恒佳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胡艳玲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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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远恒佳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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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深圳市远恒佳教育有限公司与张秀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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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事争议

    申请人-深圳市远恒佳教育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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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4民初5138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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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138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胡艳玲 被告- 深圳市远恒佳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江南早期教育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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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1383号深圳市江南早期教育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艳玲诉被告深圳市远恒佳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江南早期教育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5月25日予以解除;2、被告一将拖欠原告5月份(5月1日至25日)租金20333.91元(24400.7元/30×25天)支付给原告;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7602.8元(24400.7元/月×4个月);4、被告一对租赁案涉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原告恢复租赁房屋原状所需费用暂计30万元;5、被告一按月租金24400.7元标准赔偿原告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被告一恢复租赁房屋原状期间的租赁损失,租赁损失暂计至2020年7月25日为48801.4元(24400.7元/月×2个月),实际将计算值被告一恢复租赁房屋原状之日止;6、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7、被告一前往深圳市福田区房屋租赁管理局配合原告办理注销租赁房屋备案登记;8、被告二将被告二工商登记地址移出案涉租赁房屋;9、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司的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3月5日上午10时30分,请您在开庭前15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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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6
    2

    (2019)粤0309执556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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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9执5567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张秀 被告- 深圳市远恒佳教育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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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执5567号深圳市远恒佳教育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秀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19]98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9执55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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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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