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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大次坞

    诸暨市东大次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育才路1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绍市环罚字[2021]91号(诸)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1〕91号(诸)诸暨市东大次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074028778M注册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育才路1号法定代表人:石柴峰违法行为发生地址:诸暨市次坞镇电镀园区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排放口进行采样,根据检测报告(诸环监[2021]第0367号)的检测结果数据显示,你(单位)排放废水中总镍浓度为0.36mg/L,排放浓度超过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260-2020)其他地区间接排放标准限值,属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2021年9月3日检查时,你(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对你(单位)排放口进行取样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你(单位)对2021年9月3日采样时外排废水污染物超标的事实的确认;4、检测报告1份(诸环监[2021]第0367号),证明你(单位)2021年9月3日水污染物排放的情况;5、你(单位)2021年9月3日在线监控污水排放水量汇总表1份,证明你(单位)2021年9月3日污水排放情况。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2021年9月15日,我局作出《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绍市环罚听告〔2021〕82号(诸)),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于2021年9月18日依法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未提出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以及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核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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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1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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