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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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70600202100385 |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三)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造成事故的,处10万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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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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