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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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芹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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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终4652号 | - |
上诉人-曹晓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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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09-30 |
2 |
宣鹏程、上海行和食品有限公司、张智瑜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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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恢2103号之一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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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8-03 |
3 |
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壹珍堂药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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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恢871号之二 | 物权保护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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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8-03 |
4 |
广东壹珍堂药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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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192号之二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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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7-29 |
5 |
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壹珍堂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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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97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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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7-29 |
6 |
安徽阿诺茨贸易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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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终845号 | 无 |
上诉人-安徽阿诺茨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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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7 |
7 |
安徽阿诺茨贸易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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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终801号 | 无 |
上诉人-安徽阿诺茨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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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7 |
8 |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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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民初1232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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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8-11 |
9 |
曹晓芹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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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行初13230号 | - |
原告-曹晓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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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3-22 | 2021-09-30 |
10 |
安徽阿诺茨贸易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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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行终6989号 | 无 |
上诉人-安徽阿诺茨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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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2-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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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6民初1482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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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48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邱俊平 李斌 广州朔斌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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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朔斌贸易有限公司、李斌、邱俊平: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朔斌贸易有限公司、李斌、邱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请:1.判令被告广州朔斌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73828元;2.判令被告广州朔斌贸易有限公司自2021年5月11日开始,每日按照欠款总额的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5月18日为1181元,违约金计至拖欠货款支付完毕当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广州朔斌贸易有限公司;4.判令被告李斌、邱俊平对第1-3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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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2 |
(2021)粤0606执异42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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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异425号 | - |
当事人- 广东壹珍堂药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九珍堂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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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艳谱、刘广权、张莹、林家燕、廖日仙、邓海涛、张土有、广东壹珍堂药业有限公司(原广东九珍堂药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壹珍堂药业有限公司(原广东九珍堂药业有限公司)执行一案,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6执异425号案请求事项:请求法院依法追加钟艳谱、刘广权、张莹、林家燕、廖日仙、邓海涛、张土有为(2021)粤0606执19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案定于2021年9月28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召开执行听证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的,视为自行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请于听证会召开时带齐证据原件,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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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3 |
(2020)粤0606民初14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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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沁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江西沁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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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沁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江西沁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沁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江西沁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江西沁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向原告支付月饼货款15000元;2、判令被告江西沁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并上浮50%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至2020年1月2日)1230.81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至货款支付完毕当日;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江西沁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承担;4.判令被告江西沁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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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6 |
4 |
(2018)粤0606民初1160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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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1605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行和食品有限公司 张智瑜 宣鹏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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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和食品有限公司、张智瑜、宣鹏程: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行和食品有限公司、张智瑜、宣鹏程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6民初116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行和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1934169.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实际拖欠的加工费为基数,从2018年1月3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上海行和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包装材料回购款35877.88元;三、被告张智瑜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14.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38314.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2314.36元;由被告上海行和食品有限公司、张智瑜负担36000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完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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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
5 |
(2018)粤0606民初1117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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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11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伟兴嘉业水产经营部 刘伟 贾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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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伟兴嘉业水产经营部(嘉业水产经营部)、刘伟、贾静: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伟兴嘉业水产经营部(嘉业水产经营部)、刘伟、贾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实施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6民初11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北京伟兴嘉业水产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525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拖欠的货款为基数,从2018年3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伟、被告贾静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8.16元,财产保全费470元,两项合计1348.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伟兴嘉业水产经营部、刘伟、贾静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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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6 |
(2018)粤0606民初1160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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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1605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行和食品有限公司 张智瑜 宣鹏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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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瑜: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行和食品有限公司、张智瑜、宣鹏程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实施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6民初116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行和食品有限公司、张智瑜、宣鹏程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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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
7 |
(2018)粤0606民初1117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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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11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伟兴嘉业水产经营部 刘伟 贾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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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伟兴嘉业水产经营部、刘伟、贾静:本院受理(2018)粤0606民初11176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伟兴嘉业水产经营部、刘伟、贾静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2018)粤0606民初11176号民事裁定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6民初111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伟兴嘉业水产经营部、刘伟、贾静的银行存款4312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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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
8 |
(2018)粤0606民初1160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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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1605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行和食品有限公司 张智瑜 宣鹏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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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瑜: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行和食品有限公司、张智瑜、宣鹏程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实施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被告宣鹏程提交的管辖权异议书,公告内容如下:宣鹏程的请求: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11605号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行和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移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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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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