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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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421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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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42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邱文 当事人- 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色木棉陆拾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兰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新锦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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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4218号深圳市金色木棉陆拾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邱文诉被告深圳兰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新锦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陆拾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第三人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款项人民币1382321.73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占用款项期间利息(以1382321.73元为基数,参照10%计算,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所有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3日,暂为53756.96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以上款项暂合计为1436078.69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21日9时15分,请你们在开庭时间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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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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