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佛山中科金禅智慧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黎华、彭贞红、彭辉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6民初15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佛山中科金禅智慧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1 | 2020-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9)粤06民初151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6民初151号之二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佛山中科金禅智慧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彭辉旺 彭贞红 黎华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6民初151号之二彭辉旺、黎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中科金禅智慧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彭辉旺、彭贞红、黎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黎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中科金禅智慧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5755万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6月4日的违约金18109045元,自2019年6月5日起的违约金以5755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黎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中科金禅智慧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30万元;三、被告彭贞红、彭辉旺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1595.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黎华、彭贞红、彭辉旺负担。你们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与本案书记员潘舒婷(电话:0757-82631630)按照上述诉讼费分担方式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5-13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