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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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胡天国与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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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8执43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胡天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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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2019-01-09 | 2019-06-12 |
2 |
罗钟其与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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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4执8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罗钟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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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18-12-27 | 2019-03-13 |
3 |
重庆豪航运输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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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4执97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豪航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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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18-08-30 | 2018-09-02 |
4 |
胡天国与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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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28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胡天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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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2018-07-06 | 2019-04-30 |
5 |
罗钟其与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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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46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罗钟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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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17-12-14 | 2018-10-24 |
6 |
向兴文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简易程序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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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6220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当事人-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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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17-12-12 | 2018-06-04 |
7 |
张露清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简易程序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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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6217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当事人-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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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17-12-12 | 2018-06-04 |
8 |
刘正英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9289)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简易程序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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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622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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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17-12-12 | 2018-06-04 |
9 |
裴敏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简易程序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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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6225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当事人-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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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17-12-12 | 2018-06-04 |
10 |
文运福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简易程序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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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6221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当事人-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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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17-12-12 | 2018-06-0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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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8民初28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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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24 |
2 | (2018)渝0118民初28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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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08 |
3 | (2017)渝0104民初3735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被告- 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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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4 | (2017)渝0104民初3735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被告- 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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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2 |
5 | (2017)渝0104民初3735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被告- 重庆豪航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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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14 |
6 | (2017)渝0104民初46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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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14 |
7 | (2017)渝0104民初46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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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1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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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8执4372号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17 | 详情 |
2 | (2018)渝0104执814号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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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8民初28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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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8民初28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胡天国 被告- 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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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8民初2825号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胡天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8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24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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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4 |
2 |
(2017)渝0104民初37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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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3734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海丰豪航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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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4民初3734号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原告重庆海丰豪航物流有限公司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4民初3734判决书(2017)渝0104民初3734判决如下: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重庆豪航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217525.7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6年3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75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758元,由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袁琨刊登日期:2018年02月08日上传日期:2018年02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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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8 |
3 |
(2017)渝0104民初37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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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3735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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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4民初3735号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原告重庆豪航物流有限公司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4民初3735判决书(2017)渝0104民初3735判决如下: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重庆豪航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费444754.8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6年3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971元(原告已预缴3986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11241元,由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负担。-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审判长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袁琨刊登日期:2018年02月08日上传日期:2018年02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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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8 |
4 |
(2017)渝0104民初37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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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3734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海丰豪航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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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4民初3734号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原告重庆海丰豪航物流有限公司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4民初3734判决书(2017)渝0104民初3734判决如下: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重庆豪航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217525.7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6年3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758元,由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袁琨刊登日期:2018年01月22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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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2 |
5 |
(2017)渝0104民初46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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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46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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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4民初4633号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罗钟其与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4民初4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罗钟其货款124413.2元和以欠付货款为本金,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根据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14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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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
6 |
(2017)渝0104民初37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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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3735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 重庆豪航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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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4民初3735号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对原告重庆豪航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补正如下:该公告中的“重庆海丰豪航物流有限公司”补正为“重庆豪航物流有限公司”。经办人:袁琨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14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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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
7 |
(2017)渝0104民初37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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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3735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海丰豪航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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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4民初3735号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海丰豪航物流有限公司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运费444754.88元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4日上午10:00在本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经办人:袁琨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14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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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4 |
8 |
(2017)渝0104民初37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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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3734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海丰豪航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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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4民初3734号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海丰豪航物流有限公司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运费1217525.77元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14日上午9:30在本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经办人:袁琨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14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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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4 |
9 |
(2017)渝0104民初46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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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46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罗钟其 被告- 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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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4民初4633号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罗钟其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24413.20元,并以124413.2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4日10:00在本院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经办人:李斌霞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13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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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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