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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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与刘彬、刘仕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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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26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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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6-16 |
2 |
董海鹰与曾颖飞、李志林、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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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1280号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上诉人-董海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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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6-29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与傅荣明、黄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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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995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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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3-10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与郑仕康、李彩云、郑雯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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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5766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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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0-12-16 |
5 |
刘伍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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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15987号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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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14 |
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与沈学文、中山市绿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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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18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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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1-03-26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与祁彩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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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77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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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1-05-10 |
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与尚勇军、尚东丽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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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701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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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2-17 |
9 |
尚勇军、尚东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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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7011号之一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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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2-23 |
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与谭梅玉、农显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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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91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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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2-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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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20破24号 | - |
申请人- 中山市恒科机电工程维护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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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8-08-29 |
2 | (2017)粤20民终554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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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 - | 2017-10-09 |
3 | (2017)粤20民终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邓发财 被上诉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 中山市奥园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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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 - | 2017-02-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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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846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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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84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 被告- 冼月连 莫少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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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诉莫少彬、冼月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莫少彬、冼月连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莫少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归还借款本金842265.79元、利息36145.04元、罚息280.75元、复利1159.39元【暂计至2021年4月12日,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实欠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当年重定价日最近一个月五年期LPR+98.2个基点)×1.5倍确定,重定价日为每年的2月1日】。二、被告莫少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冼月连对被告莫少彬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莫少彬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有权对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新濠路88号华发生态庄园29幢702房【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20)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120756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按抵押顺位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14元,减半收取为6407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已预付640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负担161元,被告莫少彬、冼月连负担624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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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
2 |
(2021)粤2071民初1617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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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61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 被告- 王业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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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诉王业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陈毅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琼,王海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黎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1日下午15时1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156422.0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4月21日,利息1636.83元、罚息48.88元,复利0.00元,从2021年4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抵押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1500元;3、判令原告对处置被告名下位于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云汉路段30号之1汉基花园7幢1座602房的抵押物所得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注:以上各项诉求金额暂计至2021年4月21日为:169607.72元,不含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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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3 |
(2021)粤2071民初1617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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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61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 被告- 梁燕玲 陆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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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诉梁燕玲、陆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陈毅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琼,王海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黎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1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365598.6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4月21日,利息1370.88元、罚息20.44元,复利0.00元,从2021年4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抵押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2000元;3、判令原告对处置被告一名下位于中山市沙溪镇新濠路88号华发生态庄园21幢2905房的抵押物所得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本案上述全部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注:以上各项诉求金额暂计至2021年4月21日为:388989.94元,不含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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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4 |
(2021)粤2071民初7966号公告民事裁定书(撤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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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79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 被告- 曾繁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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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诉曾繁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79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撤回起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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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5 |
(2021)粤2071民初8270号龙秋良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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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82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 中山市华发生态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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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诉何琼、中山市华发生态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秋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陈伟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东华,吴健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胡凌雪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10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归还贷款本金300110.9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11月3日止分别为3815.94元、48.04元、复利0.00元;从2020年11月4日起至借款清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2、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偿付原告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19006元;3、请求判令原告对处置被告一、二提供的抵押房产(中山市沙溪镇新濠路88号华发生态庄园1幢503房)所得款项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合计金额:322980.9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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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6 |
(2021)粤2071民初7076号朱清梅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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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7076号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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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诉朱清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魏立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曹彩红,郑艳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陈盈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7月14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朱清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183.00元、利息6494.52元、违约金9565.06元(暂计至2020年5月20日共计65242.58元),及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合计为65242.5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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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7 |
(2020)粤20民终1280号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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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1280号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上诉人- 董海鹰 被上诉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冯锦毅 李敏清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 卢建军 李志林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 曾颖飞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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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民终1280号李志林:本院受理上诉人董海鹰与被上诉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卢建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冯锦毅、李敏清、曾颖飞,原审第三人李志林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1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民终1280号李志林:本院受理上诉人董海鹰与被上诉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卢建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冯锦毅、李敏清、曾颖飞,原审第三人李志林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1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附记:公告的方式和有关情况(如本公告已于2021年3月26日在本院公告栏张贴,并在中山法院网公布)签发人:吴合波经办人:杨俊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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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8 |
(2020)粤2071民初1773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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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77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 被告- 祁彩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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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诉祁彩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17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祁彩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清偿截止至2020年10月29日的欠款本金352701.02元、利息5160.01元、罚息106.85元、复利120.55元。自次日起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分别以未到期本金、逾期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编号JG7GAA20150606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编号JG7GAA20150606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二、被告祁彩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若被告祁彩虹逾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对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凯路8号13幢2401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码: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421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按抵押顺位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10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负担310元,被告祁彩虹负担67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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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9 |
(2020)粤2071民初1995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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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9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 被告- 黄健霞 傅荣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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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诉黄健霞、傅荣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19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69元,减半收取计1884.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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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10 |
(2020)粤2071民初877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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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87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 被告- 叶飞 玉泽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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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诉叶飞、玉泽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叶飞、玉泽鲜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与被告叶飞、玉泽鲜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编号:JSNAA20060168)。二、被告叶飞、玉泽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支付借款本金71448.76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7月28日,利息1185.93元,罚息56.71元;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按2019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8加10基点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以实欠本金及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并于每年6月23日按当年最近一个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加10基点进行重新定价】。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对被告叶飞、玉泽鲜名下的位于中山市西区西河东路11号愉翠雅园7幢4单元203房的房地产【他项权登记字号:中商他项(2006)易0908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叶飞、玉泽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支付律师费6879元。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1.79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已预付),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负担2元,由被告叶飞、玉泽鲜负担1809.79元(该款被告叶飞、玉泽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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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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