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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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晓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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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4执3415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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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11-26 | 2020-03-21 |
2 |
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升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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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执62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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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2 | 2019-12-24 |
3 |
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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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4执84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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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7-18 | 2020-04-16 |
4 |
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周文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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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51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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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28 | 2019-05-08 |
5 |
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晓曼、王松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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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282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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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3-26 | 2019-09-17 |
6 |
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广某、周某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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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保594号 |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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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1-29 | 2019-12-02 |
7 |
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丰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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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2820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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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8-12-27 | 2019-03-29 |
8 |
广州市中汇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广州市君通拍卖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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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终20836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中汇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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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21 | 2019-01-04 |
9 |
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冯丽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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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195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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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8-11-19 | 2019-08-28 |
10 |
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潘金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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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195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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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8-11-19 | 2019-08-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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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4民初2820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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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8 |
2 | (2018)粤0104民初2820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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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0 |
3 | (2018)粤0104民初8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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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15 |
4 | (2018)粤0104民初180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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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15 |
5 | (2018)粤0104民初123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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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14 |
6 | (2018)粤0104民初195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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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10 |
7 | (2018)粤0104民初195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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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10 |
8 | (2018)粤0104民初224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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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03 |
9 | (2018)粤0104民初71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范月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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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23 |
10 | (2018)粤0104民初8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林永兴 麦金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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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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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执5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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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51号 |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周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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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51号周文:申请执行人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2540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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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
2 |
(2018)粤0104民初19593号原告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丽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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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195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冯丽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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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冯丽文: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19593号原告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丽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19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12493元;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清偿贷款利息1055.13元;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清偿逾期利息;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7.30元、财产保全费206.9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2018年11月28日主审法官:王丽娟联系电话:83009268523773932018-11-2916:48:23:468(2018)粤0104民初19593号原告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丽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判决,期间,原告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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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
3 |
(2018)粤0104民初12356号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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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1235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李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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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4民初12356号李东: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123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李东名下价值25790.21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78元,由申请人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以网上公告日期为准)经办人:杨法官83009483523635282018-11-1515:35:53:425(2018)粤0104民初12356号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申请人,送达,李东,裁定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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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
4 |
(2018)粤0104民初12353号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娟、易秋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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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123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海娟 易秋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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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4民初12353号海娟、易秋实: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娟、易秋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123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海娟、易秋实名下合计价值34648.41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66.5元,由申请人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以网上公告日期为准)经办人:杨法官83009483523635232018-11-1515:35:58:211(2018)粤0104民初12353号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娟、易秋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申请人,送达,易秋实,海娟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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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
5 |
(2018)粤0104民初12352号原告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威、韦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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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123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刘威 韦海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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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4民初12352号刘威、韦海霞: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威、韦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12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威、韦海霞向原告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250000元、利息4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以实际到期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计算;自2018年3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威、韦海霞向原告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威、韦海霞向原告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案件财产保全费18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00.20元由被告刘威、韦海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以网上公告日期为准)经办人:杨法官83009483523635172018-11-1515:35:59:328(2018)粤0104民初12352号原告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威、韦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逾期,韦海霞,刘威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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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
6 |
(2018)粤0104民初12355号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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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1235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王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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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4民初12355号王海: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123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王海名下价值35512.47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75元,由申请人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以网上公告日期为准)经办人:杨法官83009483523635252018-11-1515:35:55:724(2018)粤0104民初12355号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申请人,送达,王海,裁定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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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
7 |
(2018)粤0104民初11072号原告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炼波贷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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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1107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罗炼波贷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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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4民初11072号罗炼波: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炼波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4民初11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罗炼波向原告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79165元;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罗炼波向原告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195.4元;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罗炼波向原告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18年1月10日起以尚欠本金7916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罗炼波向原告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835.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38元,由被告罗炼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刊登日期为准)523429562018-10-2614:48:35:541(2018)粤0104民初11072号原告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炼波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期间,支付,罗炼波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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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5 |
8 |
(2018)粤0104民初16263号原告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威言、梁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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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162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何威言 梁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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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4民初16263号何威言、梁警: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威言、梁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104民初16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何威言向原告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131250元、利息1875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3月23日起以尚欠本金1312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何威言向原告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梁警对被告何威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威言追偿;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何威言、梁警向原告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1214.88元;五、驳回原告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79.5元,由被告何威言、梁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刊登日期为准)523429582018-10-2614:48:34:260(2018)粤0104民初16263号原告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威言、梁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何威,被告,梁警,期间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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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5 |
9 |
(2018)粤0104民初7125号原告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月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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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71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范月霞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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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4民初7125号范月霞: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月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7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范月霞向原告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33340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计至2018年1月8日止为2444.93元,从2018年1月9日起,以33340元为基数,参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范月霞向原告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清偿律师费损失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7.40元、财产保全费435元,由被告范月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一八年十月十五日(以网上公告日期为准)经办人:肖汉法官联系电话:020-83009486523309252018-10-1516:37:52:410(2018)粤0104民初7125号原告广州合富金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月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逾期,范月霞,被告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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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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