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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海中良

    深圳前海中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运柜宝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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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执1358号之一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申请执行人-运柜宝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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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06-29 2020-07-29
    2

    运柜宝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中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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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91民初2413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原告-运柜宝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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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8-12-05 2019-11-11
    3

    深圳前海中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柜宝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千舸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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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91民初2413号之一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复议申请人-深圳前海中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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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7-11-13 2020-08-19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粤0391民初2413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原告- 运柜宝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中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 广州千舸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宋争峥 太仓市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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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G10 2018-12-30
    2 (2017)粤0391民初2416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原告- 运柜宝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中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 广州千舸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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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G28 2018-06-2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91执99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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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执996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原告- 深圳市财政局 被告- 深圳前海中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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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996号深圳前海中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财政局与你(单位)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24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9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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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7
    2

    (2020)粤0391执135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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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执1358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原告- 运柜宝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中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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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1358号深圳前海中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运柜宝物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24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13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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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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