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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丰

    深圳市政丰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西田社区第二工业区T1栋第二层B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粤0306民初4354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 深圳市政丰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 张易顺 米爱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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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10 2019-12-22
    2 (2017)粤0306民初33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政丰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翔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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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泸水市人民法院 G71 2017-09-21
    3 (2017)粤0306民初31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政丰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联鸿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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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G66 2017-08-31
    4 (2017)粤0306民初33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政丰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翔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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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G69 2017-03-16
    5 (2017)粤0306民初316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政丰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联鸿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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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G69 2017-03-1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11民初102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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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1民初10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嘉亮光电有限公司 深圳市政丰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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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1026号深圳市金嘉亮光电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政丰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嘉亮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11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金嘉亮光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政丰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08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4月20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政丰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824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承担2475元,由原告承担2349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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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6
    2

    (2021)粤0311民初102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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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1民初10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政丰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嘉亮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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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1026号深圳市金嘉亮光电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政丰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嘉亮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102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84875元整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15.4%,从起诉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货款之日】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上合计584875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6日14时30分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林艺纯电话:0755-8821224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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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4
    3

    (2021)粤0306执1299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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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执12992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政丰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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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12992号之一张易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政丰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4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6执129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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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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