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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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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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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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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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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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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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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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与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世纪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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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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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与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国坚贸易有限公司等9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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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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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定华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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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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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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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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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与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等9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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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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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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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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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龚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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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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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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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 被告- 黄初明 刘四保 付志云 熊志华 谢美燕 卢根 谢红玉 朱志明 杨艳 万娜 朱旺财 杨菁 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世纪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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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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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龚侠与被申请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熊志华、谢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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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民申171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 龚侠 再审被申请人- 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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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谢红玉: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龚侠与被申请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熊志华、谢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民申17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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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
2 |
申请人龚侠与被申请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熊志华、谢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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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民再1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 龚侠 再审被申请人- 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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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谢红玉: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龚侠与被申请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熊志华、谢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民再15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点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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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
3 |
上诉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龚侠、被告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熊志华、谢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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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终176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龚侠 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 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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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熊志华、谢红玉:本院受理上诉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龚侠、原审被告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熊志华、谢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赣01民终1766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民终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二、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2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三、驳回龚侠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6330元,由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660元,由龚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2日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周雪联系电话:0791-8816268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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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4 |
上诉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龚侠、被告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熊志华、谢红玉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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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终176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龚侠 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 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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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熊志华、谢红玉:本院受理上诉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龚侠、原审被告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熊志华、谢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赣01民终1766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9月25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周雪联系电话:0791-8816268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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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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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侠诉被告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熊志华、第三人谢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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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23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龚侠 当事人- 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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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熊志华、第三人谢红玉:本院受理原告龚侠诉被告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熊志华、第三人谢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赣0102民初2345号,已审理终结,被告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王香芬)联系电话:0791-8868114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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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
6 |
原告龚侠诉被告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熊志华、第三人谢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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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23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龚侠 当事人- 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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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熊志华、第三人谢红玉:本院受理原告龚侠与被告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熊志华、第三人谢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五月八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王香芬、书记员李灵灵。联系电话:0791-88681142。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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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8 |
7 |
原告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定华贸易有限公司、罗志伟、卢根、谢红玉、徐定华、熊志华、徐仁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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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1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定华贸易有限公司 罗志伟 卢根 谢红玉 徐定华 熊志华 徐仁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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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罗志伟、卢根、谢红玉、徐定华、熊志华、徐仁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定华贸易有限公司、罗志伟、卢根、谢红玉、徐定华、熊志华、徐仁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1民初121号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至2018年3月2日为2215922.91元;自2018年3月3日起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4]湾联岭流借字第04012401号)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及利率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万元。三、被告江西省定华贸易有限公司、罗志伟、卢根、谢红玉、徐定华、熊志华、徐仁军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省定华贸易有限公司、罗志伟、卢根、谢红玉、徐定华、熊志华、徐仁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徐仁军提供的抵押财产(具体以以下他项权证号记载的抵押财产为准:洪房他证红谷滩新区字第1000884286号、第1000884282号、第1000884281号、第1000884280号、第1000884287号、第1000884284号、第1000884289号、第1000884288号、第1000884283号、第1000884285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徐仁军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7095.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095.53元,由被告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定华贸易有限公司、罗志伟、卢根、谢红玉、徐定华、熊志华、徐仁军负担。如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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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8 |
原告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定华贸易有限公司、罗志伟、卢根、谢红玉、徐定华、熊志华、徐仁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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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1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定华贸易有限公司 罗志伟 卢根 谢红玉 徐定华 熊志华 徐仁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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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根、谢红玉、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徐仁军: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定华贸易有限公司、罗志伟、卢根、谢红玉、徐定华、熊志华、徐仁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至2018年3月2日为2215922.91元;自2018年3月3日起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4]湾联岭流借字第04012401号)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及利率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万元。三、被告江西省定华贸易有限公司、罗志伟、卢根、谢红玉、徐定华、熊志华、徐仁军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省定华贸易有限公司、罗志伟、卢根、谢红玉、徐定华、熊志华、徐仁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徐仁军提供的抵押财产(具体以以下他项权证号记载的抵押财产为准:洪房他证红谷滩新区字第1000884286号、第1000884282号、第1000884281号、第1000884280号、第1000884287号、第1000884284号、第1000884289号、第1000884288号、第1000884283号、第1000884285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徐仁军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7095.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095.53元,由被告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定华贸易有限公司、罗志伟、卢根、谢红玉、徐定华、熊志华、徐仁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心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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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9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志明、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世纪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四保、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朱旺财、卢根、付志云、万娜、黄初明、杨艳、杨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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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执5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 被告- 朱志明 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世纪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四保 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 朱旺财 卢根 付志云 万娜 黄初明 杨艳 杨菁 熊志华 谢美燕 谢红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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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志明、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世纪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四保、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朱旺财、卢根、付志云、万娜、黄初明、杨艳、杨菁、熊志华、谢美燕、谢红玉: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志明、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世纪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四保、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朱旺财、卢根、付志云、万娜、黄初明、杨艳、杨菁、熊志华、谢美燕、谢红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赣01执500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2018)赣01执500号、(2018)赣01执5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联系人:万诗雨联系电话0791-88162706本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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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
10 |
原告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定华贸易有限公司、卢根、罗志伟、徐仁军、熊志华、谢红玉、徐定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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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1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定华贸易有限公司 卢根 罗志伟 徐仁军 熊志华 谢红玉 徐定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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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定华贸易有限公司、卢根、罗志伟、徐仁军、熊志华、谢红玉、徐定华: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定华贸易有限公司、卢根、罗志伟、徐仁军、熊志华、谢红玉、徐定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万元和暂计算至2018年3月2日止的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2215922.91元(合计本息14215922.91元)。2、判令被告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自2018年3月3日起至全部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由被告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抵押物处置(如评估拍卖费、过户费)等费用,以及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4、判令由被告江西省定华贸易有限公司、卢根、罗志伟、徐仁军、熊志华、谢红玉、徐定华对被告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5、判令原告对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7层710室、713室、715室、718室、720-723室、725室的抵押商业房产(证号: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1000876530号、第1000876531号、第1000876534号、第1000876538号、第1000876535号、第1000876539号、第1000876536号、第1000876537号、第1000876533号、第100087653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附:联系方式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张宗华0791-8816268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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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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