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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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房六贵、佛山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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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5840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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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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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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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执271号之八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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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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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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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2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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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12-31 |
4 |
广东汇兴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佛山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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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50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汇兴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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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09-30 |
5 |
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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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财保4号 | - |
申请人-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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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8 | 2019-10-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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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4民初1584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房六贵、佛山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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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5840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被告- 房六贵 佛山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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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5840号佛山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房六贵、佛山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2020)粤0114民初1584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537324412020-12-2917:11:35:738(2020)粤0114民初1584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房六贵、佛山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分公司,有限公司,中国,公告,送达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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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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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584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房六贵、佛山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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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5840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被告- 房六贵 佛山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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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5840号房六贵、佛山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房六贵、佛山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8日11时00分在本院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诉讼请求:一、被告一房六贵、被告二佛山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保险赔偿款项10059元及2019年4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截止至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暂计至2020年9月23日利息为601.74元),暂合计为人民币10660.74元;二、被告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赔偿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十三日536024922020-10-1321:01:29:293(2020)粤0114民初1584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房六贵、佛山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公告,被告,财产,保险,利息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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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3 |
(2019)粤0310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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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50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汇兴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佛山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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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5094号佛山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汇兴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佛山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佛山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32台新楚风车辆(车牌号及车辆号详情见附表)过户登记至原告广东汇兴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过户所需的费用由原告广东汇兴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联系方式:柴璐0755-23259174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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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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